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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十问“物业税”

★文 /《小康》特约撰稿 沈晓杰

  八问:没有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物业税开征的“技术保障”从何而谈
  现在开征物业税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希望通过物业税,大幅提高“过度占有住房和土地”的炒房者总的税负水平,大大提高炒房成本,使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消费重新回归到“健康和良性”的轨道上。
  这里出现了一个最基本的“技术问题”,怎样判定谁是“炒房者”?在目前的房产登记中,不少地方同一城市内,在市区买房和郊区县买房都不在一个地方登记,这就使同一城市内也难以核实谁是“多占者”;又比如,在不同城市“异地购房”,房产登记也是在各自不同的城市,而各城市间市民的住房信息系统又不是互通的,这就很难对异地购房的炒房者进行有效“治理”;再比如,有的人不仅在城市有房,而且在农村还有面积很大的“宅基地”和住房。但这些“关键的信息”,不仅房产部门难以获悉,而且从权属上也管理不到。因为建设部及各城市的房产部门包括相关的房地产法,管理和适用范围,只是在城镇,而农村则“超出”了他们的权限。
  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期望通过物业税来制衡“房地产上的过度占有者”就无从谈起。
  九问:不搞清楚土地的属性,物业税征收的合理性能够成立吗?
  有人提出,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包括政府从农民那里征收过来的城市建设用地,从法律上说都属于国有土地。政府不过是把它们的使用权有期限地转让给了开发商,而开发商在造好房子出售的时候又把这种使用权转让给了购房者。要知道,土地连地面的房子都在一起,才构成真正的“物业”概念。那么,土地仍然归国家即政府所有,地面上的商品房无非是在政府临时出租土地的背景下盖的,政府如果要征物业税,其中的至少一半其实是要向政府自己征,因为政府是“物业”中土地的所有者。难道政府要自己向自己征税吗?如果向只是租借了土地使用权的居民收取其并不完整之物业的“物业税”,这样做合情合理吗?而且,政府此前已经一次性收取了长达几十年的各种土地税费,即便要收物业税,也要等到这几十年期满以后吧?而且,政府在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以前并没有申明以后还要收物业税,现在“临时加税”,岂不有违当初的契约?
  十问:征收的物业税,究竟应该用在何处?
  物业税的开征,无疑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多了一大块。而且由于物业税征收的面广量大,使它成为地方财税收入中“数一数二”的大户。
  但面对“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很少有人想到,取之于民的这项特大税收,又究竟应该如何的“用之于民?是把它当作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又一“金库”,还是作为民生社会建设新的财力支撑?或者,干脆就把它定向地作为居民住房开发的财力保障?
  笔者认为,物业税的获取来自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物业的相关利益人。它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对过度占有土地和房屋利益人的一种“收入分配再调节”。所以,以对土地和住房资源过度占有为开征对象的物业税,就应该把主要支出用于补助和保障那些在不当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导向下的受害者。帮助和补贴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
  按照建设部的统计,在十一五期间要由政府提供廉租房的困难户就有980万户。为每户投资10万元建造60平方米一套的廉租房,就需要政府投入9800亿元。实际上,需要政府提供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的户数要远大于此。据测算,如果全国城镇10%的低收入者家庭都能靠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的话,全国每年至少要拿出4000亿元的财政投入。而这些巨额投入,目前都因没有财税来源而成为“空炮”。物业税的开征,就可以为久久未能实施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提供 “来之不易”的财力支持。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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