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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十问“物业税”

★文 /《小康》特约撰稿 沈晓杰

     按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政策也不应该例外。税改方面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促进城乡税制的“一元化”。但是,如果物业税在开征后没有政策上的区别对待,对平均收入只有城镇居民三分之一的农民,以及生活在平均线以下的城市贫民,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也统统要求每年缴纳物业税,没有任何政策上的优惠,势必就背离了税收在社会二次分配中应起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功能。

  但如果物业税在农村对所有的农民都一律免收,那么对缴纳物业税的城市普通市民来说,就显得十分不公。农村有的先富阶层,人均的住房面积都在上百平方米以上,不少还是独门独院的大别墅,占用的土地高达数亩之多。如果这些人就是因为占了一个“农”字被划分在了免缴或少缴物业税的行列中,而那些住房面积或房屋占用土地只有这些“富农”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居住条件也远比“富农”们的“乡间别墅”要落后多的城市居民,却要缴纳更多、或者是税率更高的物业税,这样的税改结果,同样也是一种“打贫济富”,违背了征税的宗旨和税改的目的。
  所以,在物业税的征收上,既不能把以城乡为界、以户籍来划分,也不能忽略收入的差别,不加区分的以同一标准进行运作。
  四问:房改房和商品房,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区别对待?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镇的上百亿平方米的居民住房中,除了少量的老宅是继承下来的私房,以及20多亿的商品住房外,估计在六七成以上的大多数,还是98年房改中福利分房的产物,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房改房”。当然,在20多亿的商品住房中,也有不少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然后再以“房改房”的名义,“论资排辈”的进行分发。
  一个谁不能否认的事实是这一轮的以突击分房为特征的所谓“房改”,有的“强势部门”房改后,手上有2套以上的住房的不乏其人;有的掌管大权的“实力官员”,“房改”后一下子就名正言顺的捞取了数百平米的豪宅。而对那些没有财力保障实施房改的单位和职工来说,“无钱买房”和“无房可分”,“房改末班车”的最后的优惠只能是 “水中望月”。虽然在国家的房改文件中还有所谓的“货币化分房”政策,但不仅每平方米的“货币化的标准”仅仅只有房价实际的几分之一,甚至是十几分之一,而且就是这些少得可怜的“补贴”,在绝大多数单位也成了“泡影”。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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