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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十问“物业税”

★文 /《小康》特约撰稿 沈晓杰

  所以,中国的这一轮房改,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一下子远远拉大。有的人,成为拥有百万、甚至数百万豪宅的“房豪”,而有的人却还只能“一无所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靠着国有资产和财富在实行“房改”中一夜暴富、获取超标准、高价值“房改房”的强势群体,不仅绝大多数没有尽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而且也免缴了大部分的房地产方面的税费。这对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和方方面面房地产税费的购买商品房人群,就构成了一种社会不公。
  五问:生存必须的居民住房和盈利致富的工商用房,谁更应为物业税买单?
  在今天的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中,几乎所有的话题,都是围绕居民的住房展开。似乎除了居民的住房以外,其他的性质的房屋和地产,都与物业税无关。情况真的应该是这样吗?
  物业税中的“物业”,顾名思义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所以,物业税征收的对象,当然不仅仅是居民的住房,当然包括建立在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基础上的所有不动产。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种“重发展、轻民生”错误倾向。在土地的使用、分配的政策上更是“重商轻民”。有的地方为了一时的政绩和GDP数字上的好看,在开发区等工业用地上异常“豪爽”。不少地方为了争取投资,不仅在税费上“大免特免”,而且对投资者工商业建房用地,也实行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出让。这样的政策导向,也使今天的中国出现以地生财、拥有上千亿家产的“超级大土豪”。
  而与此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地方把老百姓生存所必须的居民住房用地当成了政府的“钱袋子”,甚至还产生了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造成的结果是住房用地价格越来越高,开发商也借势大涨房价。
  国民享有适当而体面的居住权,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联合国1999年发表的《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中第一条就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站在人权、民生的高度,物业税的设计和实施,应该把这种“颠倒的历史”纠正过来。对不同类别的房屋和土地,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文明规律”,不仅要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而且还应根据“生存权”和盈利性两者本质的不同,对不同的物业,制定和征收不同税费水平。如果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可以通过其他的政策进行反补,这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利用土地暴富的情况发生。
  六问:物业税的矛头指向,是开发商,还是普通购房者?
  有人说,物业税的出台,主要针对的还是购房者中的炒卖者,而真正推高房价的开发商,并不是主要的目标。
  如果物业税的政策设计者真的是如此设想的话,那么新开征的物业税,就很难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和降低房价的应有作用。因为占用土地,囤地捂盘最多的,不是普通的买房人,而是开发商。
  众所周知,在这一两年的房价暴涨中,既有炒房者的推波助澜,更主要的还是开发商的囤地、捂盘和惜售。有的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囤积的土地,可以开发几十年;有的开发商虽然开发了楼盘,但同样是为了暴利,捂盘惜售,造成人为的短缺。所以正是开发商过度的占用了社会公众的全民资源,并制造了房价暴涨,才使普通百姓买不起房。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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