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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十问“物业税”

★文 /《小康》特约撰稿 沈晓杰

  其实,不管是囤地还是捂盘,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已经占有了土地和住房这些不动产物业。这就标志着已经进入了“物业税”的范畴。
  所以,物业税的开征,要想达到抑制和降低房价的功能,使社会中由此而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得到化解,就必须把“发力”的着重点放在开发商上。对人为操控的“空置房”和“空闲地”,在物业税的税率上制定最高的税负水平,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打击开发商的囤地捂盘,还可以制衡投机的炒房者,可谓是“一箭双雕”。
  七问:物业税的收取,是照面积算,还是按房价收?
  在民间对物业税的议论中,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这就是物业税的征收,应该按照人均占有住房面积的办法进行。有的网友甚至给出一些具体的公式,对拥有不同住房水平的人,实施不同的物业税税率。比如人均住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的小康范围内的,免征物业税;对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小康标准一倍)的,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按照超出部分的房价的10%收取物业税;对超出小康标准两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收取;超出3倍的部分,按照40%标准收取。总之,每多出一倍的部分,收取的标准也要翻一番。
  这样的想法很有建设性,也很朴实,但不够完善和成熟。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98年当初的房改时,我们就有过按面积分房的教训。当初房改办制定“房改”的补贴标准,就是按照面积来计算的。比如,一般干部职工的补贴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如此的细分,已经体现了“官本位”指导下的差别。但是,它忽略了房地产的一个基本的市场规律,即居民的住房价值,除了和面积有关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住房的地点地段。就是对同一城市来说,因为区域和地段的不同,房价的差异也很大。有的甚至可以相差数倍。一个在市中心的80平方米住房的总价,往往比新区或者是郊区200平方米的住房的价格还要高。
  正是因为以面积为标准的方式在政策上留下了如此大的“空间”,所以到了“利为己谋”的官员手里,这样的政策又成了敛财和扩大财富差别的利器。一些政府机关和垄断企事业单位,纷纷拿着纳税人的钱和靠着垄断的暴利所得(如电信、烟草、电力和石化等行业),以落实房改政策为名,纷纷加入抢夺城市黄金地段和市中心商品房的队伍中;高官借助“房改”的“面积标准”,动用巨额国有资金,以单位的名义高价买取黄金地段的高档豪宅,然后个人只需付出十几分之一、甚至是几十分之一的“房改房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取由国家买单的高档商品住房。而普通干部职工或是被打发在房价最低的最差的地段“补齐标准”,或者干脆“无房给分”。这在中国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通过“面积补差”,官员和普通百姓之间的家庭财富差别,一下子拉高了十多倍甚至更高。不妨来做一个基本的调查,看看身边的处级以上的干部中,他们现在的住房价值是多少?有多少人居住的商品住房是自己以市场价在房地产市场自己买得的?房改的“福利分房”,使他们的家庭财富究竟增加了多少。从某种程度上讲,“面积标准”的“房改”,也是造成主城区房价不断高涨的原因之一。另外,不少先富起来的人以自己名义为家人(含父母、兄弟姐妹)购置商品房的,又该如何算面积,也是值得研究和区别对待
  所以,物业税的征收,如果还是继续按照面积计算的方法,而不是以房屋实际价值的来确定税率,就极有可能继续推高各个城市主城区的房价,而且还势必造成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两极分化现象继续扩大。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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