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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十问“物业税”

★文 /《小康》特约撰稿 沈晓杰

       温习这些“国际惯例”中“物业税”的概念,关键还是要使人可以清楚的了解物业税的一个基本核心: 物业税不仅包括房产税,而且也包括地产税,是涵盖了所有房地产方面不动产物业的税费总和。

  有了这些基本的概念,分辨物业税是否有“重复收税收费”,就有了判断的依据。
  据有关人士统计,在现在的商品房中,税费不仅包含了70年的住房土地出让金,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阶段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此外还有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附加到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费”更是多的五花八门。
  既然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中该收的税费一个不少,这就意味着对这些商品房的购买者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物业税”已经是应缴尽缴。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开征的物业税,如果不加区分的让这些已经缴纳了各种房地产税费的商品房购房者,另外再按年缴纳物业税,当然就是“重复收税收费”。
  对于那些投机商品房,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的炒房者进行有效的税费上的“经济制裁”了?并非如此。国家还可以用“土地和房屋资源过度占用税”的名义,对超出个人自用标准以上的炒房者实行高额征税。
  三问: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城乡有别?
  根据统计测算,我国现在的城镇居民住房刚刚100亿平方米出头。农村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则高达225亿平方米。除了在城镇20多亿的商品住房缴纳过各种房地产税费(也就是相当于物业税)以外,其余百分之九十多的居民住房,尤其是农村的200多亿平方米的农民住房,基本上就没有缴纳过各种房地产税费。
  除了农民以外,在中国的城镇,大约还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居民住房没有缴纳(或未缴全过)各方面的房地产税。这其中的大部分居民人均的住房面积只有15平方米左右。而恰恰正是这些买不起现在商品住房的普通民众,他们的所居还是过去福利分房时,单位或国家所分的老旧公房。这些老旧房虽然也早已“房改”,但基本上享受了“免税免费”的优惠。
  从理论上讲,所有这些从来都没有缴纳过、或者大多数的房地产税都未缴纳的住房,不管是“姓城”还是“姓乡”,都是物业税征收的对象,国际上的惯例也是如此。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在政策上城乡有别?是不是只能在城镇征收,农村就可以免除?该不该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少缴、甚至免缴?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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