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同样认为,众多长期亏损的国企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费用,这些劳动债权问题如何解决是日后市场化破产面临的一大挑战。他的建议就是成立破产保障基金来解决这一难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主要由失业保险解决,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转轨成本的支付程序也不透明。建立破产保障基金则可以让转轨成本的支付程序透明化,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 在李曙光的设想中,破产保障基金的资金可以从我国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费,再加上保费利息、财政补贴和其他来源获得。这些钱将主要用于支付破产企业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欠缴的医疗、养老保险金等等。 当然,破产保障基金的建立并非易事,还需要与预算法的修改、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联系起来。可以肯定的是,“后政策性破产”时代,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 回顾以往围绕《企业破产法》的诸多争议,不难发现,争议表面是谁先获得破产清偿的问题,但本质却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时间点定位的问题。事实上,只有把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执法、监管等工作放置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置于企业破产清偿之前,才是更重要的。只有明确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导责任,企业的社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减轻破产时职工利益的损失。
《小康》2006年第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