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实却是相当多的职工没有任何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底,企业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只有65.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同样偏低。即使一些企业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于少数企业财务状况的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养老费、医疗费的支付和职工的分流安置、生活费的支付等方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后,这些问题都应由地方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是由破产企业自己来解决的,有的破产企业由于财产太少又不能变现。 社会保障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是,企业破产后,失业职工应该享受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破产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救助。劳动和社保部门只负担清算期间的生活费,不承担清算结束后职工继续失业的生活费。 湖南省财政厅曹建辉认为,“作为职工而言,国有职工的身份并不是哪一个企业给的,而是党和政府给的,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的,实际上是与国家建立的。因此,企业的破产和重组不应该影响职工的劳动身份和劳动关系。既然职工的劳动身份没有改变,劳动社保部门就应该全面认真地落实国家的失业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胡健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从宏观角度讲,《企业破产法》要真正发挥公平清偿债务、拯救困顿企业、协调公共利益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关键要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 学者和专家多把解决的方案放在社保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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