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奖励标准 市财政按产业创新人才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同时,各镇街(园区)可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政策配套。 基本条件 申报人在我市企业或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在东莞市依法纳税。 所在单位范围 东莞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等。 担任职务条件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纵向课题负责人。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