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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东莞专题
投资东莞政策摘编

★文 /佚名

  (四)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外新迁入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员献的100%给予奖励。

  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市内企业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营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领军企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建设用地支持

  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页献情况给予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房租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人才配套支持

  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对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 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重特大项目特别扶持措施

  对重点引进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特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 方式,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措施。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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