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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东莞专题
投资东莞政策摘编

★文 /佚名

  (二)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

  十亿元财政保证

  市财政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开放型经济发展各项扶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

  实际外资投资奖励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项目奖励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并购扶持奖励

  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总部财税贡献奖励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地保障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帀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 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以实行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适当提高容积率等。

  新设研发机构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融资贴息奖励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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