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何时不再是“官员俱乐部”?人大监督何时从“功能弱化”向“硬性监督”转变?还有艰难的路要走
网络上,一则“河南拟规定人大可以罢免副省长”的新闻引起了热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秦胜军处长说,“人大可以罢免副省长不是什么新鲜事,其相关法律早已存在,但因为现实中由人大提出官员撤职案的事例极少,所以这个新闻才成了焦点。”
“党委挥挥手、政府动动手、人大举举手、政协拍拍手”;党委说了算、政府算了说、人大说算了,政协算说了……社会上流传的种种说法,折射出了长时间以来人大监督的乏力。
秦胜军坦言,人大监督过程中的很多困境,不是靠出台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
《监督法》艰难问世
人大监督的现实困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的出台过程可见一斑。
1986年,被视作全国人大《监督法》起草工作的开始,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1991到1994年,《监督法》两度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又多次被搁置。
直到 2002年,《监督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1月1日,《监督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此次河南省人大审议的《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中提到的人大可以罢免政府官员并不是什么新创举,不过是对《监督法》的单项细化,其内容并无太多新意。
其实,在《监督法》没有出台之前,人大罢免官员的先例亦早已有之。
早在1989年5月,湖南省召开了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有人大代表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主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杨汇泉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许多代表对此十分不满,联名对杨汇泉的副省长职务提出罢免案,结果以506票赞成、162票反对、98票弃权获得通过。史称人大代表罢免副省长第一案。
《监督法》出台后,有人乐观地称之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更多的人认为,与监督有关的焦点问题没有得到关注,草案的出台只是“形式意义”。
《监督法》的出台用了二十年的时间,可谓一波三折,可见人大监督的难度之大。那么,在地方人大出台了具体的《监督法》实施办法之后,能否真正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尤其是在撤职地方不作为官员方面,能否真正施行?
秦胜军对此显然并不乐观。他认为,人大代表多由官员组成,而他们本身就是人大监督的对象,《监督法》能够收到多大的实效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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