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小康网 小康论坛 卡乐图片网 小康视频 小康直播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09年11月《小康》
  栏目:时政
人大监督困局

★文 /本刊记者 李秀江

姚立法
  常委会结构不合理
  前些年,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确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但总体上看,人大监督功能的弱化没有得到多大改变。
  秦胜军认为,监督法实施以来,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制度体系。虽说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撤职、罢免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却使用不多。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的组成结构失衡,有官员经历的代表在常委会组成中所占比例过高。许多地方把人大常委会当作领导退休的过渡场所,有政治上“最后一站”的消极观念。这使人大机关领导对一府两院提交的有关报告总是举手通过,缺乏实质性审查和辩论。
  虽然《监督法》的制定对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但少有人真正行使这些权力,这些监督手段要么搁置不用,要么走走形式。
  秦胜军认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发挥的前提是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的竞争性。然而,“选举被过分地控制,选举没有竞争,缺乏悬念,选举结果在选举前就已确定。”人大监督功能的弱化与选举制度的扭曲有直接关系。
  他说,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控制过紧,把人大代表视同某种政治待遇,而非把人大代表当作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职务。基于这种认识,对那些有参政热情、敢于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的参选者加以排斥,甚至阻碍。这样,当选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其结果必然是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
  最有说服力的案例是“姚立法”现象。2001年7月以来,连续竞选12年终于当上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的姚立法,曾多次批评政府的决策过失,发动上百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改变省政府设立汉江市的设想;为全市教师追讨拖欠的1亿元工资;调查潜江多数村委会选举存在严重违法;追查出董滩原村委会非法选举黑幕,并使该村成功重选。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武俊称赞“姚立法”类人大代表是“真正激活民主政治的民间力量所在,是重塑人大法理型权威的希望所在,也是未来中国代议士的现实代表。”
  但遗憾的是,姚立法终究为当地官场规则所不容,在后来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没有成为正式的代表候选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指出,让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于维护公众权益的公民参选人大代表,并给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体制条件,这是人大监督的条件,否则,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只能是一种奢望。
  监督体制不顺畅
  政府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但政府首长都是党委二把手,从法理上说是监督的对象,从党内关系上看却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使人大监督工作难以介入。
  这其中暴露的本质问题是:如何处理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与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秦胜军说,目前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比较普遍,这有利于党委和人大工作的协调。而几乎所有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都以党委工作为主,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面,也只是参加一些象征性的活动,如主持常委会大会和一些外事活动。这种安排,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开展工作,重大问题他必须征求书记的意见。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11-02


2009年01月(《小康》)


2009年02月(《小康》)


2009年03月(《小康》)


2009年04月(《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