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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博弈价格同盟

★文 /《小康》记者 李冬洁

  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董锦锋表示,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将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的进退失据、无所适从,既可能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被束缚住手脚,也可能导致另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之马”,扰乱市场秩序。
  “最关键的还是要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协会的权利边界,限定协会的权力,规范协会的行为,促进协会发挥正面作用。”邱宝昌说。
  惩罚力度成为关键
  面对席卷全国的集体涨价风潮,国家发改委已开始出手干预。8月4日发改委发文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价格,但不得相互串通、联手涨价。
  与此同时,广东物价局也召集各行会、商会开会,向行业协会宣传不得搞“价格联盟”,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称:“谁跟风抬价,开除谁的会籍!”
  然而对于以上行为,有舆论认为,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干预实在太过轻描淡写。一位网名叫“云中鹤”的网友评论,国家发改委不能只是下发个通知了之,而要切实处理几起涉嫌垄断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此,邱宝昌也持同一观点。“为什么继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彩电联盟”、“空调联盟”销声匿迹之后,目前又有这么多行业和企业对联盟涨价乐此不疲?关键就在于当时处罚力度太弱!”
  他向《小康》记者指出,2003年以前,发改委的《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还没有出台,对一些行为的限定还没有明确;而在出台后,对串谋定价的企业处罚得又很少,这就使得目前一些企业对联盟涨价跃跃欲试,以获得不菲的利润。另外,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深化和亟待成熟阶段,政府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现象问题还未做好充分的法律、法规、手段和技术上的准备。而在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产生了《反垄断法》,主要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有名的莫过于美国的《谢尔曼》法。该法其实就是反垄断法,其中重要规定之一便是不允许一家公司独霸市场,还禁止几家大企业暗中达成协议,逃避竞争。
  “眼下确实是政府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制止这种现象的时候了,有问题的企业和协会要查处,结果要公示,否则这种合谋涨价的势头不会得到有效遏制。”邱宝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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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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