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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小康》
  栏目:财经
博弈价格同盟

★文 /《小康》记者 李冬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显然,以“价格联盟”为名义的涨价行为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从另一角度指出了问题产生的背景,“价格联盟固然违法,但也要看到‘同盟’之所以存在的宏观经济背景,目前通货膨胀的趋势在加速,企业今天不提价,明天也要提价,通货膨胀的现实成为‘同盟’形成的诱因。”
  行业协会被推至前台
  在这轮涨价风潮中,行业协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行业协会组织设立的初衷是维护本行业权益。各种行业组织存在的一个大前提应该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开展活动。而在此次涨价潮中,有些行业组织成为推高价格的“另一支手”。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在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丽娜指出。
  法律界人士董锦锋认为,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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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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