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小康网 小康论坛 卡乐图片网 小康视频 小康直播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07年09月《小康》
  栏目:民意
新劳资时代

★文 /《小康》记者 蒋卫武 秦海霞

  小康的调查显示,认为这部法律最后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只有3%,其他97%选择了不能和很难,对新法的悲观可见一斑。
  在回答为什么会认为难以实施时,79%的受访者认为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当问及为何如此选择时,受访者大多数的态度是“想当然”,其中在深圳工作的单先生的回答最为典型:“其实不管劳动法订得再怎么全,执行是关健。我们对讨不到工资的跳楼秀看得太多了,人都麻木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或不尽力作为,制订的劳动法成摆设就没用。”当记者问他是否遇到过劳务纠纷时,他拍拍脑袋道:“当然遇到过不公平的时候,可是,谁敢跟老板叫板啊,所以只能忍气吞声。”
  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而引起“劳弱资强”的局面。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而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是98%。但是,很多员工因为“不好意思”或“算了”的心态来姑息纠纷。也正是劳方的弱势处理加大资方的强势。
  为改变劳弱资强的局面,保障新法的实施,各方面都在努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陈先生在接受《小康》采访时介绍,为了让劳动者,尤其是低端的劳动者了解该法,已组织各地进行宣讲,并发放手册,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设置政策咨询电话,安排众多电话咨询员进行问题解答。
  全国总工会新闻处的相关人员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明将继续代表工人利益,切实维护工人权益,使得零散的工人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可以同资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
  “新法对于劳动仲裁也提高了可操作性,实行起来相当方便,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常凯教授说。
  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执行,不被执行的法律无异于没有法律。法律就成了一张写满权利的废纸。而这也是劳动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相关链接
  美国联邦劳动法发展进程:
  1938年公平劳工标准法规定了全国最低工资和个人可被要求工作的最高时数,包括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及防止虐待童工的标准。
  1963年,该项法律经修正,增添了禁止在工资上歧视妇女的条款。尽管最低工资问题在政治上屡屡引起争论,国会仍然间或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保护老年员工在就业上不受歧视。
  1971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要求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根据该法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制定了工作场所标准,进行检查以评估是否符合标准,颁布嘉奖和对违规者实行惩罚。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制定了企业或其他非公共组织设立的退休金计划的标准。
  1993年家事与病假法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保证雇员因生育、领养孩子,或照顾重病亲属享有无薪假。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9-20


2007年01月(《小康》)


2007年02月(《小康》)


2007年03月(《小康》)


2007年04月(《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