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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小康》
  栏目:民意
新劳资时代

★文 /《小康》记者 蒋卫武 秦海霞

  在制订草案时,一些外企反应激烈,甚至以“从中国撤资”作为要胁。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也提出:“该法可能导致中国劳动者就业机会减少,并对中国作为外国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一些企业主提出的“过于偏向劳动者,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言论,《小康》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他作为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的组长,接触到了社会各界对该法草案的意见。
  常凯教授表示,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要宗旨,而对于企业的保护,是通过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使企业能够长久持续发展。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开始,企业可能有点不适应,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该法反而能促进企业的转型,由低劳动成本的竞争转向创新能力的竞争,劳资合力去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淘汰一部分企业,也是好事。一些不守法的、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必须被淘汰。”针对于企业提出新的劳动合同法造成的“生存压力论”,常凯教授表示:“如果依法用工,企业的成本不会增加很多,起码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承受能力。而且需要改变以低廉劳动力的占领全球市场的战略。近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的贸易战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外资企业提出的“撤资”要胁,常凯教授认为这只是外资谈判的一种手段。“外资是否减少投资的关键是,实施了该法,外资企业是不是就无利可图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浙江的一个教授计算,中国企业的用工成本只是美国的2%左右,当然,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中国用工的成本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用绝对数字比,用相对数据比,中国人的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4%左右,但美国占到了49%,两者相差多少?”
  并且相对于海外,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还是相对宽松。就拖欠工资问题,中国规定企业要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而在香港,如果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或补偿金等工人应该得到的报酬,最高罚款30万港币,情节严重的,还要监禁企业主三年。
  那么劳动合同法到底增加了企业多大的成本,江苏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的童国军先生分析指出了三部分: 第一,从劳动合同签订角度看,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受限制。第二,从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角度看,试用期规定规范了劳资关系,而且企业对员工培训和管理成本有所加大。第三点,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企业需遵循的义务,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成本。
  “如果是守法的企业,其实成本并未增加,或增加幅度不大,完全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常凯教授评价说。
  对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小型企业,尤其是作坊式单位,常教授认为如果无法承担,那就说明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竞争能力,应该淘汰掉,使中国经济有个健康的转型。
  尽管在制订草案时,外企反应过激。但当真正颁布新的合同法并宣告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时,在《小康》分别采访的一家知名日资企业以及德资公司时了解到,他们现在考虑的是如何组织人员学好新的劳动合同法。
  “不管怎么说,我们希望与投资所在国的政府有良好的互动,不希望违反法律。”该德资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表示。
  执行是个问题
  跟企业的的仔细研究不同,《小康》调查发现,虽然很多劳动者知道了新法的颁布,但少有劳动者真正把条文逐条看完。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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