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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小康》
  栏目:民意
新劳资时代

★文 /《小康》记者 蒋卫武 秦海霞

  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曾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不必支付违约金。《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对这一点,很多受访者表示是个极其利好现象,家住朝阳北苑的王忠弘在一家民企工作,他对记者说:“现在就是被数目很大的违约金拖着腿,不敢离职啊。”他对这个法律的实施充满了期待。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这一问题在调查中曾被数位受访人提起。“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黎建飞教授分析认为。
  虽然新法鼓励签长期合同,但调查显示,并不是所有劳动者对长期合同充满期盼,在回答“假如企业和您约定:企业不能随意解雇您,您也不能随意离职,您是否愿意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相对长期的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 46%的受访者表示要看具体情况,愿意签的只占27%,另有26%的受访者表示并不愿意签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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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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