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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小康》
  栏目:时政
劳资关系进入仲裁博弈期

★文 /《小康》实习生 李雅男 北京报道

  贾蓉轩告诉《小康》记者,她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在家苦心钻研了半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她几乎可以将其中的条例倒背如流,“当时那个调解仲裁员还没我懂的多呢!对那些法律法规好像知之甚少。”脾气火爆的贾蓉轩当庭拍桌而起,要求换人,“调解员一下子就不敢说什么了,对我好言相劝,因为他担心他的调解结案率受到影响,而我身为当事人,在证据确凿、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要求换人,绝对就是他的问题,他是要受到惩罚和质疑的。”  
  企业和员工,究竟谁弱势?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究竟谁是弱者?
  “遇到强大的、有背景的企业,劳动者绝对是弱势。”时常感叹“有些案件结果让人郁闷”的阎付克一直记得,某制片人从1995年开始在某电视台工作,十几年后,换来的却是电视台“他不是我们的人”的答复。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虽然律师拿出了很多的档案证据证实了这名制片人的工作状况等相关背景,却始终被电视台以种种借口推脱。最终,十分同情这名制片人的法官判他败诉。
  劳动者一直被认为是弱势群体,这类问题在中小城市显得更为突出,“企业对地方政府的牵动很大,如果强硬让企业履行一些增加用工成本的社会责任,企业就要关门,这样地方政府的税收就得不到保障,地区的失业问题也会更加严重。”阎付克认为这种现象与地方的经济发达程度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针对劳动仲裁机构倾斜判断的问题,张喜亮解释道:“仲裁机构并非司法机构,从组织体系上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同时还不能简单理解为民间组织,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组织性质很特殊。这个性质的特殊性决定其不能对所裁决的案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劳资矛盾的根源不是仲裁工作的问题,而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在这种尴尬的处境中,一些“特殊原因”也会导致企业变成弱势。
  一家美国外资公司因推行无纸化办公而没有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张贴出来并发给员工签收,这个漏洞被一个在单位做了十多年的销售总监抓住,近三年的考勤显示,这位销售总监经常迟到,并且还存在公司“零容忍”的虚假报销情况,于是公司将其开除。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因证据存在瑕疵,公司惨遭败诉。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劳动者若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这个案件中,销售总监以不知道公司有规章制度为由,使得企业的开除决定被裁判为违法解除。
  同样的情况如果在上海或许会大不相同,因为上海有这样一个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即使单位没有相关制度,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原则,如果有所违反,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江平表示:“利益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法律本身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利益,富人也要保护,穷人也要保护,强势弱势都要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更加确切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实际的控制权力,加之相关工作人员思想意识中存在着隶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观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政化现象有其根深蒂固的原因。”张喜亮对种种争议如是解释。按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员会还须向人民政府报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机制”也很难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
  劳动仲裁的制度正在改革,未来,原本属于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许将被单独抽出,促使劳动争议仲裁在机构实体化的建设中迈出重要一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06年1月成立,上海也在浦东最先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为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审结的速度,北京市也将试点建立专门负责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院,试点选定在案件量较多的朝阳、海淀等两三个区县。阎付克对这项改革表示强烈的认同:“将仲裁部门相对独立出来,行政干预的机会肯定就会少一些。”
  有些专家则建议“一改到底”,像国外很多国家一样,用劳动法院取代劳动仲裁,专门审理劳动案件。“目前基本上是把劳动争议归类于民事案件处理的,然而劳动争议案件显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有特设的机构和人员,从劳动争议的内在规律设计受理程序和审理程序。如果能够设计出真正具有独立性的仲裁机构,对于公正处理劳动争议还是大有裨益的。”张喜亮说。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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