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台湾最为接近,而美国和日本由于其金融市场非常发达,股价的形成机制非常完善以及信息的披露规范而有效,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抑制信用交易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台湾法律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人规定了不同标准的融资融券限额。
我国大陆则是通过单个客户占证券公司总的融资融券额度的比例来做出限制的。
从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资格、客户资格、对保证金的设置、个人信用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来看,内地的融资融券制度和台湾是最接近的,并且内地的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也更接近台湾的情况。台湾的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对内地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内地的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尤其是在没有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以前,其市场规模还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心理作用大于实际作用,并且在开始阶段,由于融券业务必须以自有证券作为融券对象,融券未来价格的下跌带来的损失将全部由证券公司自己来承担,因此,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积极性会明显弱于融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角色将由融资业务来扮演。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推广,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的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会有一个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会参与到融资融券的业务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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