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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2月《小康》
  栏目:特别报道
中国式拆迁新路径

★文 /本刊记者 朱文强

  东宁县长任侃在2008年5月27日“东宁县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上说:“我们决不能因为钉子户的从中作梗,破坏了全县的发展大局,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住好房子、住好环境的热切愿望。在这里,我也希望有这种想法的人,把心态放平,把思想摆正,积极支持投身到拆迁热潮中来,不能与东宁人民为敌,不能以卵击石。”
  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地方政府的拆迁逻辑永远被赋予了“发展大局”的标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认为,城市规划为强制拆迁提供了合法的根据。地方政府一旦以规划的名义把一个居民区变成公共利益项目,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就很难被保障。在国外,保障财产权的更根本的一个手段就是城市规划中要有公众参与,这是一个从源头上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制度措施。如果在每个程序的行政环节都有公众的参与,行政要滥用权力就不容易。没有公民源头上的参与,到拆迁的末端就只有暴力抵抗。
  针对目前各地政府正在进行的突击拆迁行为,王锡锌建议,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文件或通知,规定一些明确的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在新的拆迁条例出来之前,要停止拆迁,特别要停止动用暴力的拆迁。
  “拆迁”变为“搬迁”之后
  2009年12月16日,北京金台饭店,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宣布,《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旧拆迁条例将同时废除,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而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这也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次拆迁条例修改涉及五大方面: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关于补偿的标准;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他表示,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做出规定。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曹康泰说。
  究其根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认为,“我们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尤其是对法规的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度肯定比政府的自我审查更清楚有效,而由于公民的参与,他们对法规是否侵害他们的权利更知冷暖,更有发言权,因而也是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
  1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关于拆迁条例的座谈会上,“搬迁”一词取代了“拆迁”。一字之变的背后则是对“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暴力胁迫、补偿环节等都做了相当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拆迁”的历史结束了,搬迁的历史才刚开始。
  新的《条例》能否扼制住之前“拆迁”乱象的延续,“搬迁”能否解决未来的冲突仍有待时间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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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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