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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8月《小康》
  栏目:小康话题
章政:信用是资源和生产力

★文 /本刊记者 张旭

  就信用机制建设而言,中外存在哪些差异?外国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要比中国完善得多。美国有17部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规定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只能在确定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并须对其加以保护。但是在中国,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使用。我们收到的垃圾短信,很多就是拥有我们个人信息的机构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结果。现在我们还难以通过法律追究类似机构的责任。中国并非没有信用方面的法律,但总的来说不及欧美国家成熟。西方国家的信用产业都比较成熟,有很多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除了加强立法外,中国还应在信用产业建设方面多向西方国家学习。
  中外在信用方面的各种差异是否与文化差异有关?
种普世性的价值,所以文化差异应该不会导致信用认同差异。但是信用的意义、功能等却可能因为文明水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所谓“不同”,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信用的基本认识,也就是道德底线可能会有差异。其次是社会评价体系。尽管法律可以对欺诈者进行制裁,但如果人们对欺诈行为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因而不对欺诈者进行告发,那么法律的制裁也很难实现。再有就是信用经济形态的培育。信用经济是比货币经济层次更高的经济形态。在信用经济时代,人们用信用来换取商品,其好处是降低了交换成本,所以我们说信用对社会经济具有放大作用。在信用道德底线较低的社会中,信用经济形态的发展显然会困难一些。
  同欧美国家相比,中日两国在社会、文化及国民心理方面的相似性显然更多一些,因此,日本的发展经验也许能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启示。您能否就中日两国在信用方面的差异做一重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社会信用的发展提出建议?
  中日两国在信用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商业伦理和守法程度上。现代商业伦理最基本的内涵是企业对产品负责。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都会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后基本不必为质量担心,即使有问题,企业也会提供保修服务。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还有差距。曾经有外资企业到中国采购,发现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有很多种价格,询问原因得知,最贵的可以保证质量,便宜的则不能。这在商业伦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中国企业在商业伦理方面还要补课。
  日本社会的特点是“和而不同”,“和”指的是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秩序,“不同”指的是每个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经常是“同而不和”,“同”是说人们的个体差异不大,“不和”指的是守法程度千差万别。有人认真履行法律责任,有人则做不到,还有人甚至蓄意进行破坏,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信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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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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