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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1月《小康》
  栏目:财经
民间借贷阳光化

★文 /《小康》记者 陈勇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也建议,放贷人需要有固定的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并存放于监管机构下的指定商业银行,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约束,也可对放贷人的审查更为简便。另一方面,除了对放贷方的监管之外,也需要其他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资质进行审查监管,以保证借贷双方的交易更加合法有效,也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存,一旦发现有非法吸储行为立刻吊销其营业执照,也要对守法企业有所扶持。此外,还可以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设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
  不过他指出,如果合法化的地下钱庄依然可以采用“利滚利”的做法,那么在原材料、劳动力、能源价格上涨影响而不断走低的情况下,使用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依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万一发生情况,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规范处理不当,就可能滋生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欺诈等活动。所以除了要防范风险,放贷人条例还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
  “有法律的保障才是最重要的。”杜晓山说道。
  据央行一份材料显示,随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规范民间融资合规经营已经十分必要。
  “一定要有一部分民间资本走向阳光化,这样才能够做大做强。从中国十多年来300多个大部分由国际组织支持的中国小额贷款的成功与失败的教训来看,活动范围太小,限制太多的小额贷款组织是很难商业化运作的。全世界的经验都证明,成功的商业化运作的小额贷款一定要有较大的规模。当然任何一个机构总有一个发展过程。一个长期发展的空间和一个较好预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会完整。”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一位负责人对记者直言道。
  多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多以无形的方式存在,规模不一致,利率不均衡,并且总能在合适的地方找到生存的空间。而阳光化与规范化的则意味着约束和限制,正规军与地下部队始终千差万别。
  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对民间资本放开了这一步,能通过阳光化准入门槛的民间资本,都不是一般的小规模。既然允许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准入,就要求有一定规模,财务上具有可持续性,能够正常经营。
  “因为存在着市场和需求,所以就存在利润和获利的机会,但在任何国家,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里,非正规金融永远存在,杜绝不了。”一位专家指出,阳光化将对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融资行为是一种市场冲击,因为市场空间变小了,对高利贷行为更是一种打击,因为市场的供给多了,反而利于正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和内部经营机制。
  该上述人士表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非但不是要使“地下钱庄合法化”,反而是要通过保障民间放贷的权利来堵住地下钱庄非法的资金运作渠道。我们必须在明确这种要义的基础上来理解和操作民间借贷,从而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服务。当然,民间资本阳光化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中国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引入了竞争的机制,但要形成一个与政府多年呵护、有全套金融业务充分的竞争格局,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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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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