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推出时间:
1954年
投资者资格:
规定较为宽松,凡是开户并缴纳一定保证金的投资者均可进行
融资融券主体:
货币市场、中央平准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股东
保证金设定:
初始保证金率调整并固定为3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一般在20%左右。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
必须是在主板市场交易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 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
业务发展情况:
从1988年到2007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额在市场交易总额中的占比保持在12%〜21%之间
通过分析比较这三种运作模式,可以发现,这三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政府监管的方式和力度的差异,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成熟发达,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因此整个交易过程以证券公司等经济主体为主,而日本、中国台湾的金融市场相对薄弱,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所以整个交易运作中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起着主导作用。从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影响看,这三种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据统计,一般个人投资者占比越大,对证券市场的推动作用越强。从三种发展情况看,总体呈现出一种向市场化方向改进的趋势。
虽然目前中国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尚未真正推出,但是从试点安排看,中国融资融券运作模式更接近日本、中国台湾这样的具有较强的政府监管特色的运作模式,同时又借鉴美国模式鼓励市场化操作,刺激普通投资者参与的成功经验,在一些实施细节上保持相当的灵活度,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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