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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3月《小康》
  栏目:民意
土地增值税一根普通的稻草

★文 /《小康》记者 秦海霞

  北京市国税局调查报告显示:取得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和取得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不符的票据进入成本,建设期多摊销开办费、设计费等等,都是全面“计提”之后房企违规摊销成本的手段。而部分房企项目竣工达到清算条件,却故意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样导致清算困难,企业所得税漏缴。
  房地产研究专家顾海波指出,联系到以往一系列税费政策对房价影响甚小甚至反向影响的事实,人们不能不担心税负被转嫁到消费终端。譬如,2006年出台的征收20%个人所得税被认为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精准调控”的良策,但终被各地的“核定征收”消解。
  2006年,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无房屋原值凭证、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税。结果,地方在操作中,所得税基本都按1%~2%的税率征收,离20%的法定征收税率相去甚远。核定征收的本意是不给逃税者可乘之机,地方在具体“落实”中,恰恰将其变成了“合理避税”的对策。
  当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时也给政策的执行留下了一个“活口”,即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结果,这一“例外”规定被普遍使用至今。一个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在被挤压得几乎不能发展的开发商必然会从法规中找到各种的避税空间,高税率必然带来全面避税,从操作层面上这必然带来税收监管的成本升高。
  李润初也认为,可以预料的是,将有很多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免除。
  房价坚挺依然
  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出来表明态度说,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利润,而不会对房价带来大的影响。但记者所采访到的开发商和相关研究人员则普遍表示不乐观。他们认为,解决房价问题总是拿房地产开刀,多半会让事情变糟,而不是变好。一旦进入具体的征收环节后,在30%~60%之间又没有具体衡量标准,这将给负责征收的公职人员提供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可以预见的是新的腐败温床将伴随此政策诞生。而就房价来说,增值税不过是政府和开发商重新分配利益,没有增值税的时候开发商挣得多一些,有了增值税,政府多拿一些,开发商挣得少一些,但这和购房者都没有什么关系。
  对于这一政策的后果,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健康认为,“想靠这个来控制房价是不现实的,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平抑房价的政策最终都着落在对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征税,那最终显然所有的房价政策都将是失败的。所以现在最要紧的不是想法从开发商这里征税,而是对其他真正影响房价的环节进行考虑”。
  陈萍也认为,国家应该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上面花功夫,让多数中低收入者有房住,而不是对整个房地产业进行打压。
  但更多的房地产商把矛头指向政府。李润初举例来说,南昌中山西路一块地6年前60万一亩,现在的拍卖价已经达到1206万一亩,一年的涨幅300%还要多。这样的涨幅也印证了赵晓的观点。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赵晓指出,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的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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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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