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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9月《小康》
  栏目:小康论坛
收容制度该不该恢复?

★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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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除收容遣送制是社会进步

  主持人:您如何评价收容遣返制度?对于城市流浪人员或者“三无”人员,“三证”不全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并且遣返的主要方法您有何看法?

  陈峰:这是一个违反宪法和法律,从精神到肉体到经济残酷迫害外来人口的办法。首先收容把打击对象直接针对外地人,被收容的人员并不会被认真甄别是否曾经违法犯罪,没有权利通知家人和律师,简单粗暴地未经审判而被剥夺自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其次,收容这个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受到监督,可以随意对待被收容者。孙志刚被收容前,其本人是不符合广东省人大一年前新通过的收容管理条例的,但是他还是被收容了,直至失去了生命。这个案件本身就说明了,没有监督的收容行为是多么可怕。

  宫志刚:这种方法需要改进,比如可以借鉴我国历史上对流浪乞讨人员比较好的管理措施。对于无“三证”人员一定要加以区分,一概驱逐是有问题的。对于“三证”不全可以进行补办等措施,我不同意简单地限制自由等。

  乔新生: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出台的收容遣送办法,旨在解决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是一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这项制度还具有惩治违法行为人的功能。但是这项制度与现行宪法和一些上位法冲突,而且收容遣送对象不加甄别,一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员也被遣送;同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权。少数收容遣送执法机关,将社会福利组织变成了营利性机构,千方百计从收容遣送人员及其家属手中索要金钱,这项制度中暗箱操作的成分很大。但也不能因为这项制度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就彻底否定这项制度。如果能够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并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限制执法机关的权力,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危害。如果将过去收容遣返制度中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则上升为法律,同时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则相对于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收容遣送既符合人道主义,又具有可行性。

  莫纪宏:通常来说,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除了因防范恐怖主义或者是突发事件之外,应当以保障个人自由作为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没有特定的法律事由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个人自由。

  主持人:您如何评价中国2003年以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取代过去的收容遣返制度?

  陈峰:这是一种重大的社会进步,返回了收容救助的本质,消除了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大根源。有人说,政府不应该在缺乏代替手段的情况下取消收容制度,这是非常无知的,收容本意是救助,所以才没有被纳入到严格的法律监管范围之内,结果由于其规定中有缺陷而被地方政府滥用,导致了大量针对外来人员有组织的违法现象。建议保留这样制度的人,实质上是希望用严重违法的手段保护少数人利益,是一种黑社会式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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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东东

  宫志刚:用救助取代收容遣送制度,总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取代的时机我个人认为还是尚早。一个城市不能无限制地容纳流浪乞讨人员。突然取消了强制措施,流浪乞讨人员的突然增加,政府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人员上、基础设施上都并未做好准备。用救助制度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只是用一种不能解决问题的制度代替一个存在问题的制度。

  二是相关的配套实施和制度建设没有跟上。比如什么样的人不能给予救助的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对于不能给予救助的流浪人员应该如何管理也缺乏配套的措施。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乞讨行为缺少约束。还有些行为介于违法和不违法之间,比如尾随乞讨,或者用不吉利的话乞讨,特别是一些青壮年乞讨者,采取无语目视一些妇女孩子等等,法律没有办法。原来这些人还畏惧被遣送,现在就自由地为所欲为。

  乔新生:赞成恢复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和赞成完全用现在的社会救助制度代替收容遣送制度两种观点其实都有失偏颇。赞成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人,没有看到现行的社会救助管理办法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赞成恢复收容遣送制度的人,没有看到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缺陷,而只是希望通过恢复收容遣送制度,来解决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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