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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小康》
  栏目:法眼
新《证券法》能否成为“乱市”重典

★文 /李智

基于上述原因,此次修法前以及修法过程中证监会曾多次上书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而他们的意见也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法工委经过研究认为,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应赋予中国证监会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

  那么新《证券法》中赋予监管机构的主要强制权力包括:一、证监会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二、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接负责人履行职务,或要求上述机构限期解除其职务。逾期未改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证券业务等。

  《小康》:是否可以认为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应该可以被视作“乱市”的重典?

  刘纪鹏:这个问题提得很关键,切中了要害!

  我的观点是,乱市重典这个名称起得很好,但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在市场的强力推动下,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在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方面添加了浓浓的重笔。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们市场中执法机制的好转以及对法律坚定的贯彻执行才是这部法律能否称为重典的关键。比如,前几年我们对猴王股份弄虚作假的处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当时猴王股份年报中虚报资产、利润,将1994年至1996年间的股票投资亏损5.136亿元报为盈利5200万元;与此同时还隐瞒了罢免董事、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信息,长期与猴王集团在资产、财务、人员上不分开等,种种明目张胆的违规违法,只见监管机构的谴责公告,未见实质性的处罚,更未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再如2003年12月5日,新华证券被证监会决定撤销。这家仅成立两年的证券公司属下的营业部多数违规,该公司利用1000万元的资金竟然作了18亿元的国债项目,而结果同样没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

  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面对市场的黑色陷阱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来加以约束,尽管原《证券法》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如果相关的执法部门都能认真贯彻法律要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的证券市场恐怕也不会出现上述那些一而再再而三的欺诈行为,因为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上市公司和证券经纪机构在强大的法律利剑前多多少少会衡量利弊、衡量得失的。所以,如何强化执法机制建设,确保在既有制度下落实执法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否则,再完备的法律,再具有创新性的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小康》2006年第02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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