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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小康》
  栏目:法眼
新《证券法》能否成为“乱市”重典

★文 /李智

  《小康》:那您对从“分业”到“混业”的变化有怎样的看法?从新《证券法》来看,就混业经营是否有突破?

  刘纪鹏:中国证券市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到现在已经有15年时间了,其间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形成,不能完全归咎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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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拿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来说,原《证券法》中以第六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核心形成了一个限制性条款体系,而制定的这些限制性条款与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关系密切。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当时管理层以及资本市场的监管层以规避风险为初衷,考虑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就可能使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到资本市场,增加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其次,上述的限制性条款,很多内容其实与《证券法》本无太大牵连,诸如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应该属于金融基本法的内容,但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却写入了证券法。而原《证券法》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这三大违法行为,在原《证券法》中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这很难让人感受到监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威慑力,以至于后来很多大案要案都无法查处,所以当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也有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考虑;

  第三,1992年证监会成立时,资本市场实行是多头管理,这样就难免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权夺利的现象,当时证监会只是一个副部级单位,采用分业监管也是出于加强证监会地位的考虑。

  所以此次修法过程中,我们将原来的限制性条款全部去掉,因为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核心的限制性条款是制度安排,带着浓重的历史色彩,而现在混业经营已经无法回避。从目前的情况看,已经组建的以银行资金为主要股东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发售基金。另外,一些原先对风险敬而远之的基金,如社保基金也开始进入市场,再有2005年8月8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这是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第一家金融控股的国内公司。再早一点儿还应该提到中国中信集团。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混业资金的合规入市已经水道渠成,而修订后的新《证券法》给予混业资金入市法律上的明确,有利于未来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

  对于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在未来形成一系列可操作的流程,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种,都可以按时、按需逐步推出,而且是合法推出的。

  强化监管层责任

  《小康》:刚才在您的回答中涉及到了监管层,但是据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是业界还是中小投资者对监管层的监管能力始终予以质疑,那么,您认为其中的原因何在?此次新《证券法》的实施是否强化了监管层在这方面的责任?

  刘纪鹏:首先,原《证券法》虽然明确了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一元性的证券监管地位和职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机构的权力面很宽而可执行性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中,证券监管机构如何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制度?如何保证它当好“裁判员”?又如何实现对“裁判员”本身的约束,以使其能真正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公共产品,因此它也就成为在国内被质疑最多的部门之一。

  其次,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责之外,实际上还担负了很多其他职责。例如对交易所的管理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还有就是核准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以及债券上市交易等,这些都属于其职责之外的事情。因为,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证监监管机构的职责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律环境,是否有真实的信息披露,至于哪只股票该发或者不发,根本不应由证券监管机构予以生杀。而我们的监管机构在承担这些职责后,其实质就成为了一个彻底的行政机构和市场主管单位,其行使的职权也就变成了行政权力,而证券监管也逐步变成了一个官僚机构。这种设置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是,很多上市公司违规之后,监管机构根本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来自政府层面的牵制太多,根本处罚不下去。这一方面使得中国证券市场混乱不堪;另一方面作为监管的强势方——中国证监会在公众中的公信力逐渐下降。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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