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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小康》
  栏目:政治T型台
柴松岳与电监会:困境中谋改革

★文 /白红义 颜剑

  破冰前行

  2002年的改革已经走到了确立市场主体的阶段,对运行机制的改革却依然羞羞答答,市场化运作还是一个梦想。有心为之而力不足,也许是电监会在过去两年多的一个真实写照。“说实在话,成立两年来,电监会除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制定了几个办法、规定和预案外,其他方面确实少有建树。”一位电监会内部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看待电监会的工作成绩。而柴松岳在评价两年来电监会的工作时,也并不避讳当前的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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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监会面临的困境起因于设立之初为它确定的职责和权力并没落实到实处,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电监会没有一部法律和法规来支持其作为。

  “中国电力改革要想完善,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制的健全。没有这个条件,改革就要打折扣。”施明融表示。

  在施明融看来,电力改革中的种种问题许多都只是操作层面的,而制约整个发展方向的则是必须要有法可依。各个市场主体要在法律体系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来运作。而这恰恰是目前最为急需的。

  进入2005年,随着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出台,电监会有望改变“花瓶”形象:

  2005年4月,中央编制办发布了《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该通知为发改委和电监会的有关职能进行了原则性的分工。

  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电力监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一出台就被业内人士寄予了厚望,有人甚至称其为电监会的“安身立命”之本、“尚方宝剑”,将使电监会有了作为的法规依据。

  7月15日,电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成立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称,由电监会主席柴松岳担任组长的该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以及宣布进入电网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然而,上述原则性的规定或者紧急状态下才能发挥作用的令牌,对电监会来说显然形式大于内容。有专家认为,市场机制的欠缺需要一个强势的监管部门发挥作用,显然,在这方面发改委的角色更加符合国情。

  一直倡导“大监管”模式的柴松岳需要更具有实质意义的监管职权,《电力监管条例》也许只是一个过渡产品。《电力法》才是电监会安身立命的根本大法。

  很明显,电力监管体系若没有《电力法》的支持,其监管体系很难说能真正完善,科学定价体系的建立同样也需要这一点。与现实相比,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已经落伍。但若对其进行重新修订也难以一蹴而成。在起草《电力法》过程中,诸如:国家简化行政审批,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正在进行,尚未完全到位;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只完成了一小部分,大部分任务还在后头;电力企业尚未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尚未形成,电力市场的有关运行规则、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建立刚刚起步,电力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待完善;等等,这些都导致新《电力法》的出台时机尚不成熟。

  当然,新的《电力法》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把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所有问题都囊括进去。庞杂的电力市场改革还需要包括《价格法》等等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就很难说中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可以达到预定的目标。

  而这些任务在柴松岳的一届任期内恐怕难以完成,今年64岁的柴松岳已经快到省部级高官退休的年龄界限。不过,考虑到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柴松岳应该对他这几年的工作感到满意。■

《小康》2005年第10期

 
编辑:李弋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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