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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2月《小康》
  栏目:史鉴
雍正治贪

★文 /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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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吏们掩饰亏空还有一个手腕,就是把贪污说成是挪用。这是避重就轻之法。钱粮的亏空,原本有两个原因,即贪污和挪用。虽然都犯了王法,但贪污罪重,挪用罪轻。何况,挪用有时还是因公,比如紧急救灾、临时招待、应付上司等,属“情有可原”。而历朝历代的做法,都是先查贪污,后查挪用,这就给贪官留了空子。雍正对这一弊端了如指掌。

  雍正于是反其道而行之,先查挪用,后查贪污。而且,在追补赔偿时,先赔挪用部分,后赔贪污部分,一分一厘都不能少。更重要的是,无论贪污还是挪用,每一笔账都要查清楚,不能混淆。这一下,贪官们最后一条退路也被堵死。

  现在雍正便可以“关门打狗”了。打的办法也有三种:一罢官,二索赔,三抄家。

  罢官是针对所谓“留任补亏”来的。这也是历朝历代的老办法,即查出亏空后,勒令该官在限期内补齐。但是,有哪个贪官会从自己身上挖肉下来填补亏空呢?必然是加紧盘剥百姓。正所谓“不取于民,将从何出?”雍正的对策,是先罢官,后索赔。一个被罢免的官员当然无法再鱼肉百姓了,他们只能自己掏腰包,自己出血。

  索赔也不含糊。雍正下令,清查之中,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决不宽贷。比如户部查出亏空白银250万两。雍正责令户部历任尚书、侍郎、郎中、主事等官吏共同赔偿150万两,另外100万两由户部逐年偿还。雍正自己的十二弟履郡王因为主管过内务府,在追索亏空时,还不出钱,只好将家中器物当街变卖。皇上至亲尚且如此,还有哪个官员能够赖账?

  雍正还规定,严禁任何人垫付或代赔。过去追赃时,常有下属和百姓代为清偿的,而朝廷往往只要能收回银两,也就不管钱从何来。然而雍正不以为然。他说,即便下属州官县官有富裕,也只能用来造福地方,怎么可以替贪官退赃?至于士民代赔,更是混账。无非一是土豪劣绅勾结官府,想留下那贪官继续执政;二是流氓恶棍趁机敛财,借替长官还债为名敲诈百姓。因此雍正明令不准。

  这就不但要追赔,还要抄家。元年八月,雍正采纳了通政司官员钱以垲的建议:亏空官员一经查出,一面严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赃官们的罪一经核实,就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雍正下令:“丝毫看不得向日情面、众人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此令一下,全国一片抄家声,雍正也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封号。

  雍正反腐败连死人都不放过,追穷寇一直追到阎王爷那里:对于贪墨的家伙,死了也不放过他!雍正四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雍正下令,找他们的子弟、家人算账!因为依照人之常情,杀人不过头点地。人一死,再大的不是也一了百了。可惜雍正不吃这一套,也不管什么常情不常情,骂名不骂名。他要做的事,一定要做到位,谁也别想有侥幸心理。

  雍正这一系列政策和对策,确实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帝国的吏治也为之一清。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至5000万两。更重要的是,社会风气改变了。

  雍正的高明,还不仅于此。

  就在举国上下穷追赃款、整治贪官的同时,雍正也在思考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怎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贪墨,保住官员的清廉?雍正决定进行两项重要的制度改革,那就是耗羡归公和高薪养廉。

  耗羡,也就是“常例”,即火耗、米耗等等,是一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这是一种半公开、半合法的贪污,弊端甚多又取消不得,连康熙皇帝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随他去。但雍正不肯含糊,决心改革。他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具体地说,就是将过去由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然后再由省里发给州县。表面上看,耗羡并没有免收,州县也照样拿钱,只不过多了一道手续。这种改革,有什么意义?

  雍正认为意义很大。首先,耗羡归公,就像今天的“费改税”一样,是为耗羡正了名,也为耗羡作了规范。过去,耗羡名不正言不顺,又不能不收,结果是乱收乱摊派。国家得不到一分钱的好处,老百姓却加重了负担,于国于民都不利。现在,耗羡归公了,国家便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提取的比例),而州官县官因为多收无益(反正只能从省里领到规定的数额),就不会再乱摊派。这样,老百姓并没有加重负担,因家却得到了好处,于国于民都有利。

  其次,端正了上下级的关系。过去,征收耗羡的,是州官县官。支配这些附加税的,也是州官县官。他们的上司,既无从征收,更无权支配。当然,州官县官收了耗羡,也要分送上司,结果上司反倒成了靠州县养活的人。这样一来,就势必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即“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也就是说,州县的贪墨会越来越猖獗,而上级的监察反倒越来越疲软。为什么呢?拿了人家的手软么!

  耗羡归公以后就不一样了。州县征求耗羡,不过是完成任务;上司发还耗羡,也不过是发放津贴。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红包”。既然不是红包,也就没有人情,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州县既不敢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盘剥,上司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管理下级。所以,耗羡归公虽然麻烦一点,却不是多此一举。这就是雍正所说的:“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颠倒一下,大不一样。

  因此雍正相当看重这一道手续。耗羡归公初行之时,一些州县认为其中一部分反正要返还,干脆先扣下来算了,免得麻烦。然而雍正不准。他认为,此例一开,后患无穷。如果允许州县自行留成,那比例一定没有谱,“势必额外加增,私收巧取,浮于应得之数,累及小民”。上司因为应取之数已足,也就不再过问,结果难保不产生新的腐败。因此,耗羡必须全部如数缴公,再由督抚按数发还。宁肯麻烦一点,也要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

  雍正规定,归公的耗羡,有三大用途。一是填补亏空,二是留作公用,三是发放“养廉银”。这是耗羡归公的配套措施,也是反腐倡廉的配套措施。雍正为人虽然不免冷酷刻薄,但他的冷酷刻薄只用于权力斗争,也只施加于他仇恨和憎恶的人。对于一般人,他是通情达理的。他并不要求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相反还主张他们有体面地生活。他认为,大小官员,都应该“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乎滥”,既不可以盘剥百姓鱼肉子民,也不可以故作清贫沽名钓誉。但是,俸禄不能提高,而贪污又不允许,官员们怎样才能保证生活的体面呢?这就要靠“养廉银”。所以,耗羡不可不收,也不能不给官员们用,但要有规矩。一是要适度,二是要合理。其标准,则是官职的高低、政务的繁简和赋税的多寡。由这三个坐标系定出养廉银的数额,多收就是贪墨。

 
编辑:相遇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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