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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生前预嘱让患者“尊严死”

★文 /吴敌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吴敌

生前预嘱实现了“我的死亡我做主”,是对自我负责的一种体现。它关注患者临终前的生命质量,让其在清醒时做出选择,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不久前,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大陆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很快,“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临终决定权”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真好,请尊重病人的愿望吧,痛苦而不能死真的很受罪!”“这个立法太好了!自己对自己的治疗有决定权,应该在全国推广。”也有网友指出:“希望认真且仔细的立法,否则会成为强势权利对弱势权利的剥削工具。”

生前预嘱是指患者在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预先对失去表达能力时想要进行的医疗救治手段的一种提前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但值得注意的是,生前预嘱并不是安乐死,它并不会改变死亡的进程,而是关注临终前的生命质量,让患者在清醒时做出选择,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如何正确地面对死亡,是人生重要的课题之一。良好的生死观不仅让人们懂得如何活得健康、活得有价值、活得无痛苦,而且还要死得有尊严,对于生命尽头的患者来说意义非凡。生前预嘱实现了“我的死亡我做主”,是对自我负责的一种体现。长期以来,传统的医患关系里,患者往往并不能决定自己的最终治疗方案,很多家属以“尽量不放弃抢救”为最大原则,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患者内心真正的需要。不遗余力地抢救,很可能导致医疗资源被大量消耗,而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还在不停地遭罪。当患者于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能够做出遵从内心的理性选择,就可以更从容地面对死亡,减轻身体痛苦和心理负担。

生前预嘱不仅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安宁疗护的重要环节。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生前预嘱有助于安宁疗护的发展,使其更加规范和普及。

当然,“生前预嘱”之路任重而道远。首先是全社会的观念有待提升。中国人“百善孝为先”的观念依然较重,大多数人在亲属患重病时都会选择聚最大财力、尽最大努力,让患者的生命得以延续。特别是对于子女来说,如果遵从患者的“生前预嘱”,不再进行无意义的抢救,需要承受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甚至背上“不孝”的骂名。其次是法律上的细则仍有待完善。生前预嘱在实际操作中,会面对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患者是否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患者本人与医生对疾病的判断是否一致,患者意愿是否临时发生改变,等等。只有完善了细节,才能最大限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真正把这一具有人性关怀的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2年8月上旬刊

 
编辑:李煦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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