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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5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观察
观察:规范科技创新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文 /顾玲琍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顾玲琍

  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创新的行为,《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以增进人类福祉为科技活动的首要原则,明确了科技活动的动力原则和行动规范,彰显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活动的价值导向和底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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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玲琍

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上海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越向前向深,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主体责任不实、治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挑战越需正视,科技活动的伦理风险防范与治理越需全面规范。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科技伦理领域首部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面向全社会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创新的行为,《意见》明确以增进人类福祉为科技活动的首要原则,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科技伦理治理的要求、原则、治理体制、制度保障、审查监管、教育宣传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科技活动的动力原则和行动规范,彰显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活动的价值导向和底线原则。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对治理作出的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从治理理论出发,结合中国特色科技创新实践,有利于对《意见》的深入理解和贯彻实施。

  治理主体:从事科技活动的个人、团体、机构、组织

  治理首先体现为主体多元化,科技伦理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在科技活动的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科技部门、地方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派生实体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

  《意见》明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责任,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压实科研行为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情节严重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也将科技类社团组织纳入到科技伦理治理主体中,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

  科技活动实施的终端和最小单位——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也是科技伦理治理的最重要主体,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科技伦理合规及风险防范负有重要责任,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的伦理管理。科研人员要严守科技伦理底线和科研诚信红线,坚持“四个面向”,特别是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把增进人类福祉作为科技活动的原动力,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为科技活动负责任,使科技创新合伦理。

  治理体系:主体间互相依赖和良性互动

  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依靠科学合理的治理框架、治理制度、举措设计等实现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的互相作用和依赖互动。科技活动本身的不确定、交叉集成、群体突破、交流合作等特性,决定了“事前”确定伦理标准和风险防范的困难复杂性,也体现了科技伦理先行和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性。

  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早在三年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展开,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表明科技伦理建设进入最高决策层视野,成为推进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意见》的发布,更加体现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完善的国家意志,今年科技部门狠抓科技政策扎实落地,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必将是一项重要举措。

  健全科技伦理制度,建立重点领域的治理框架。《意见》明确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在不同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不平衡探索的基础上,以较早的领域实践为其他领域提供借鉴指引,充分认识不同领域之间的伦理问题及治理方式的差异,发展适用于各个关键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和结构框架。

  完善审查、监管机制,合理分配治理权限。《意见》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开展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意见》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划定了“红线”,对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并特别针对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监管环节。考虑科技创新本身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赋予创新主体以自由裁量权,通过监管机构督促规范,在不同主体间形成合理的科技伦理治理权限分配,是此次《意见》发布的重要意义。

  治理过程:动态、科学、法治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

  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科技伦理治理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其本身也是一个动态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过程。

  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建设,科学灵活应对挑战。《意见》明确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抓紧深入贯彻落实《意见》,需配套制定完善相关细则、标准、清单,制订《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地方层面也要抓紧贯彻学习《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复核等。

  重视科研规范和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意见》强调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使科技伦理、科研诚信规范成为科技创新文化乃至社会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从教育入手,端正科研态度,严防科研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与科技人才能力素质评价立新标相结合,将科技伦理审查和科研诚信规范作为人才评价的指标之一,特别是在青年人才成长过程中提醒设标,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人才和科技伦理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共同体和平台载体中,对科技伦理的范畴加以界定,介入全球科技创新治理规范体系,在全社会埋下科技伦理的种子。

  此次《意见》的颁布,将科技伦理治理上升到国家创新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层面,将有力推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完善和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增进人类福祉,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2年5月上旬刊



 
编辑:王一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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