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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唯有守正创新 非遗才有未来

★文 /卫东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卫东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有权利从国家、政府获得政策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和传承非遗、教育和培养后继人才。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发布。《条例》打破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终身制”,规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近年来,非遗传承热度一直很高,但传承人“只进不出”,也引起业内人士担忧。打破“终身制”,正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

  民族文化是构成国家体系和人民信仰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形式多样的民族文化形态为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养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人类文明历史的守护者和传承者,国家在选定和认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寄希望于传承人对自己所要保护传承的非遗进行创新发展,传承人有权利在传承过程中,在保护非遗完整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同时传承人也有义务做好对非遗项目或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将技艺传给下一代,以保证此项非遗能够完整地延续下去,为民族文化的完整性以及国家文化复兴提供支持。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完整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这就意味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传承人有权利从国家、政府获得政策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和传承非遗、教育和培养后继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既然申报了非遗传承身份,并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和补贴,就要端正态度,认真履责,切实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积极工作,而不是借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索取社会资源,却将真正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抛诸脑后。这种做法既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有违社会道德,更是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这一神圣称号的亵渎。

  一项承载着民族传统、记载着历史记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文化瑰宝。其意义远非一项技艺、一种传统那么简单,而是经过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不懈努力,苦苦探索的集体智慧结晶,更是他们穷尽一生为之奋斗的心血所在。在法律层面,它是一种责任;在人文层面,它是一种信仰:在精神层面,它是一种使命。传承人背后,是法律义务、人文精神和民族信仰融合的神圣的、伟大的、庄严的誓言,唯有守正创新,非遗才有未来。

  非遗项目的认定标准有四条:一是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二是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三是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四是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重要价值。

  从认定标准中不难发现,任何一项经过国家和政府认定的非遗项目,都是数代人呕心沥血的成果,传承人必须要有敬畏心、责任心,要有创新意识,让非遗技艺在当下找到市场载体,而不是拿了传承人称号和国家补贴,就万事大吉。相关部门在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不仅要鉴别非遗项目,更应该对申报人进行鉴别和考察。

  而作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仅要继承非遗技艺,更应继承其中的人文精神,具有“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职业品质,做一名心无旁骛的守护者、接续者、传承者。

  (作者系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数字传播首席专家、荣程新智研究院执行院长)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10月下旬刊

 
编辑:风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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