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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9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治理
治理:如何让流动劳务人员社保实现共治共享

★文 /孙洁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孙洁

  建议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为契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平台,社保经办机构的转移接续手续可在该平台上直接办理,不需纸质材料的传递,同时可将平台上的办理进度实时传输到互联网以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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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紧解决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使他们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图片/TOCHONG)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工作形式日益灵活,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各种灵活就业形式迅速兴起,成为我国市场化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2016年中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人数超过6亿,参与提供服务者约为6000万人,其中平台员工数约为585万人。到2035年,中国数字经济带来的总就业容量将达到4.15亿人,将成为人力资源市场中非常重要的就业领域,深刻影响着今后就业形态的重大变革。

  我国流动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区域之间流动性比较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流动劳务人员社保实现共治共享,值得学界去关注和研究。

  为何要让灵活就业人员“有保障”?

  新业态从业人员即“互联网+传统行业”所包含的就业人员,主要由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和在校学生组成。可分为三类 :一是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员,既包括平台提供方也包括平台使用方。二是自营综合电商平台的从业人员。三是因网络衍生出来的行业从业人员。为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应当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

  一是国家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不久前,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有需求。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就业形式不断涌现,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越来越多,他们和单位就业人员一样需要制度保障,从立法的前瞻性和制度公平性上看,也应有所体现。以平台就业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目前已成为我国城镇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能是未来就业的主流趋势。

  三是社会呼声强烈。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更加不稳定,失业风险更大,更需要社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尽快提上日程,抓紧解决,使他们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现状

  数据显示,2018 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1亿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仅8000余万人;医疗保险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4042万人。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只占法定参保人群的75%左右,与其他社保险种相比明显偏低,离应保尽保还有较大差距。可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以单位就业、清晰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一方面,与目前就业多元化的趋势相比,以既存劳动关系的传统就业形态来设计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涉及部门较广,联合管理协调困难,对新业态就业群体社会保险执行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较低。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所有人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新业态从业人员大多可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参保,但要扩大这个群体的参保缴费率,还需要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新就业形态的监管要警惕陷入两个极端。一是过度干预,忽略新就业形态的灵活多样性,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强制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放任自治,忽略新业态从业者结构性的弱势地位,放任“去劳动关系化”的发展,采取调整平等交易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两种做法都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保护的需要。同时,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彻底改变,并且社保本质上也只是托底机制,不可能完全适应所有人的高水平福利要求。

  笔者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完善政策,加强新业态从业群体权益保障。一是有条件地放宽非户籍地在当地的参保限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明晰平台与使用者间的劳动关系;三是加强政策引导,让从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四是逐步取消参保限制;五是改进经办服务流程。

  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流动劳务人员社保共治共享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问题源于互联网平台下的灵活就业、分散就业与基于正规就业、传统劳动关系下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不兼容,应以互联网思维、平台方式开展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同时,产生流动劳务人员社保问题,在政府层面源于区域行政管理和条线管理分割而带来技术上无法操作的客观原因,导致社保缴纳信息无法在各行政主体之间实现有效共享。

  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去中心化和扁平化解决壁垒和信息不对称,适合解决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分散就业与灵活就业群体相关的权益保障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为契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平台,社保经办机构的转移接续手续可在该平台上直接办理,不需纸质材料的传递,同时可将平台上的办理进度实时传输到互联网以供公众查询,通过“互联网+社保”的形式,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全国“一张网”。

  首先国家要设立新的社保险种——流动劳务人员养老保险,类似于自由职业者的险种,仅由个人负责缴纳,这样就避免了今天用工企业和劳务者在薪酬谈判中博弈和事后的争议。

  其次,界定区块链上链的各方角色、定位和责任。这包括流动劳务人员、用工企业、政府各级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国家人社部。责任划分如下:国家人社部作为链主,负责制定社保缴纳规则、社保缴存统筹监管、社保信息分享方,各方信息存储节点;流动劳务人员作为社保缴纳方、社保信息分享方;用工企业作为用工信息的发布方、社保信息的分享方;地方人社部门作为社保资金存管方、社保信息发布方和分享方,各方信息存储节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用人信息的发布方、社保信息分享方,各方信息存储节点。

  第三,通过社保区块链平台实现共治与共享。通过社保区块链连接流动劳务人员、用人企业、各地人社部门、国家人社部以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平台上个人缴纳的社保信息将被分享给各责任主体,同时作为用人企业是否录用该流动就业人员的主要征信数据,而市场监管部门则监督用人企业是否按照社保缴纳要求合法录用有连续社保缴存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的社保资金可以在各地的地方社保账户内存管,由于平台上信息完全共享,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灵活选择退休地,并将个人社保资金转入办理退休所在地。基于区块链构建的信息传递网络,信息可以快速、可信(不可随意篡改)地传播到链上的每一个主体。基于区块链构建的信息传递网络,可以实现对链上的可信媒体的转载、修改的动作的全流程追溯。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9月下旬刊

 
编辑:风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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