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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8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探路

★文 /荣荣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荣荣

  苏州劳动法庭的设立,结合现实情况,凝聚司法智慧,将对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作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在平台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型用工关系兴起,网约车、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的背景之下,苏州劳动法庭的设立恰逢其时,将对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劳资环境的切实之举。原因有三:其一,新业态模式下劳动关系因为用工方式和劳动形式的不同,难以用传统的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进行审查认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范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法律仍然不够健全,保护措施也不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法律保护的路径不够顺畅。其二,新业态中的劳务纠纷需要更专业化、精细化的认定与裁决,而现行条件尚未满足。当前,平台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型用工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日渐常态化、复杂化,处理案件需要准确适用各类法律法规并综合考虑相关产业和行业的现实情况,因此对裁决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其三,现阶段经济发展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有更便捷的解决途径。劳动争议纠纷不仅会对劳动者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损耗,也在一定程度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困扰,这些对市场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开拓专业解决渠道,提高问题处理效率是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劳动法庭的设立,能够及时深入地调研新业态模式下劳动用工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利于落实专业化裁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提供丰富的法律资源,为全国处理该类案件探索裁判规则、提供解决思路,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效率。

  近年来,国家鼓励与提倡新业态经济的发展,将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作为扩宽就业渠道的举措之一。伴随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及利益的多元化,必然产生市场竞争及利益分配自由平等的诉求,需要法律来规范,这也是社会治理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别于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文化水平仍然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虽然不断提升,但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仍然不强,对于一些不平等、不合理要求未能及时甄别,整体上看就业质量仍不乐观,这些都会成为新业态经济长远发展的隐患。

  经济发展与行业发展的前提是保护劳动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型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置于法律框架和现实框架中,顺乎就业新形势、新状态和新特点。劳动法庭的设立,结合现实情况,凝聚司法智慧,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全社会劳动者法律素养,对保障就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时代意义。(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天津师范大学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8月下旬刊

 
编辑:风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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