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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6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宏观
宏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在“以人为中心”

★文 /蔡昌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目的是在国家治理大框架下,探索有效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文|蔡昌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这是在我国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新时代税收征管改革到底要改什么、怎么改。总的来说,《意见》高度概括为“三个一”,即“一个中心: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一个突破: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一个驱动: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意见》围绕实现“三个目标”展开,即“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意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即“执法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和共治体系建设”。

  智慧税务建设的基本框架

  本次税收征管改革的亮点就是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利用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揭开智慧税务建设的帷幕。按照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这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所谓智慧税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打破时空限制,以大数据为基本治税工具,全面实现发票电子化,系统构建的以精确执法为主体、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体系。智慧税务的目标导向在于提高税务执法能力、纳税服务能力、税收监管能力。

  智慧税务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在于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智慧税务建设需要拓展第三方信息共享模式,尤其是汇聚工商、财政、海关、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银行、证券等第三方部门信息,形成政府、社会和纳税人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与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智慧税务建设重在实现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于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并形成高效联动机制,推动税收征管在信息技术层面的全面升级。

  发票电子化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本次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是电子发票,政府要求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并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实现电子发票改革快速推进,使其深刻影响经济,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税收管理数字化、会计核算数字化、政府监管数字化进程。

  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过程,不仅是加快税务机关数字化、智能化的转型过程,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改革过程。发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证据,也是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工具,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是一次彻底的发票政策变革,也是彻底杜绝发票虚开、造假的制度安排,为国家税收治理奠定基础性条件。

  税收大数据的驱动与共享应用

  本次税收征管改革,旨在深化税收大数据在税收征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共享应用。《意见》要求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同时,《意见》提出,从涉税数据使用与数据安全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发挥涉税数据的社会经济应用价值,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税收征管与稽查的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形成有序的纳税遵从,而不是对纳税人形成经常性的严厉税务处罚。“信用+风险”,强调的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既要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又要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严厉打击逃避税收的恶劣行径。本次税收征管改革,还特别强调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监管,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有一位哲人说过这样一段名言:春天,蜜蜂到果园里采花蜜,就如征税人征税一样。蜜蜂采花蜜其实也对花朵授粉有利,但是,蜜蜂在采花蜜时,不应打扰花朵的正常生长。这里强调的是税收征管不应过多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应该成为新型税收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

  重点打击“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避税行为

  本次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企业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避税行为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执法标准不统一,地区招商引资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层出不穷、花样翻新,造成区域间税收不公平,使一些地方形成“税收洼地”,吸引大量平台企业、数字企业前来投资,利用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转移利润,获取税收利益。更有甚者,利用政府财税部门的公权力,公开采取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手段降低整体税负水平,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因此,必须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同时,预防与监管企业避税行为,对于一些税收违法事件,必须严惩不贷,树立税收执法威信,形成税制公平与税收执法公平环境。

  税收治理的关键是深化“银税互动”

  本次税收征管改革指向税收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但必须具有税收治理的真正抓手。这一抓手目前看是“银税互动”。因此,我国税收治理的关键是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税互动”是加强情报交换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的重要形式。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经济、电子商务产业得到迅猛发展,这就使得很多平台机构和电商平台应用各种大数据技术手段,隐瞒收入,有意推迟或规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必须通过加强“银税互动”掌握平台机构或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总而言之,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目的是在国家治理大框架下,探索有效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按照逻辑推理关系,要想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必须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要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必须引入智慧税务体系;要想引入智慧税务体系,必须以发票电子化为突破口,实施大数据治税措施;要想实施大数据治税措施,必须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构建新型税收监管机制。由此可知,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是弘扬“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治国思想,只有“以人为中心”才能开辟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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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6月上旬刊

 
编辑:康小君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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