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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观察
观察:认识乡村存在价值 全面理解乡村

★文 /朱启臻

  乡村振兴促进法需要明确如何建设乡村

  如何建设乡村或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必须回答的问题。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发展规律,乡村也不例外。但是乡村规律是什么,很多人并不清楚。简单说,乡村成长过程始终遵守两个基本维度,一是适应生产,二是方便生活。考察传统村落,我们会发现,错落有致的乡村如此精致,正是因为每个农户建造自己宅院时,都会考虑自己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顾及邻里的需要。这就是乡村发展规律。乡村要适应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需要,就逐渐形成了集生产、晾晒、贮存、加工为一体的农家院落。为了方便生活,就有了自给自足条件,形成了邻里交往、互助的空间结构,有了供村民娱乐的公共空间。乡村的诸多功能均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促进乡村振兴,必须深刻理解乡村生产发展与乡村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禁止什么和鼓励什么。禁止的内容是为了保护乡村,如果连乡村都保护不了,谈何振兴和促进。按照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建设乡村,就不能想当然地拆村并居,就不能强制农民上楼,就不能让农民远离土地,就不要消灭农家院落,就要维护好乡村千百年来形成的村落肌理。因为,乡村的空间结构决定乡村的社会结构,进而决定了乡村的文化结构。乡村空间结构遭到破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乡村振兴促进法所鼓励的内容要落实到实处,需要有刚性的规定,而不能停留在原则上的号召,必须减少前后矛盾和模棱两可的表述,如产业发展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建设产业园区是什么关系,壮大集体经济与稳定农户经营是什么关系,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与传承优秀文化又是什么关系,哪些属于陈规陋习,如何才是移风易俗,都必须有明确规定,否者就会出现对乡村的建设性破坏。

  既然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就要以乡村的视角,站在乡村的立场来思考问题,要明确法律界限,如完善粮食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等,实际上超出了乡村振兴促进范畴,应该从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才有助于国家农业安全的视角出发来表述,而不是颠倒过来。

  乡村五大振兴内容是融合在一起的,只能作有机整体来体现,不能孤立理解,否则就会出现促进一个方面振兴的同时又为另一个方面振兴设置了障碍的现象。

  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是村民

  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明确谁是乡村的主体,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谁是乡村振兴受益主体。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分歧较大,各地出现的以乡村振兴名义强制农民流转土地、利用各种手段诱逼农民上楼、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排斥农民等现象较为普遍。草案中明确阐述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如何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对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行为该如何遏制,对伤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如何惩处等方面,应做出具体规定。

  农民比任何人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任何其他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是乡村振兴的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为乡村振兴培养建设人才,消除影响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乡村规划和监管,支持和保障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家园,而不是替民做主。只有利用法律手段优化乡村发展环境,保障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乡村内生动力才能被激发出来,乡村才能获得活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相信,在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乡村振兴促进法一定会成为促进乡村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8月下旬刊

 
编辑:秦艳飞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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