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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快递柜究竟该不该收费

★文 /罗晨璐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罗晨璐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现代物流作为其中重要的环节与多方都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只有各方都遵守秩序和规则,才能使整个体系有效运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快递柜收费是否涉嫌违法呢?

  近日,丰巢快递柜推出的一项超时收费政策引发社会争议。根据这项收费政策,丰巢将免费为客户保存包裹12小时,超时将按照0.5元/12小时的价格进行收费,3元封顶。此后,国家邮政局约谈了丰巢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回应用户合理诉求。目前,丰巢已宣布了整改措施。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快递柜收费是否涉嫌违法呢?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快递业务。快递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 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那么何为门到门呢?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快递企业必须将委托的快件送至指定的地址或指定的人员,并经指定的人员验收签字,才算完成了本次快递服务。

  但是,现实中可能发生送快递的人员与收取快件的人员时间无法协调一致等问题,使得这种门到门的服务存在困难,此时,根据《快递服务标准第3部分》(GB/T27917.3-2011)的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提高双方的效率,催生了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的智能快递柜,既确保了快件安全,又提高了配送效率,解决了多方困扰,本次事件中的丰巢就是提供智能柜服务的平台,国家并未禁止智能柜收费,但其收费政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使用智能柜必须得到收件人的同意。根据《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七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可直接将快件投递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这比较好理解,快递服务本是用户与快递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合同关系,若在物流末端使用快递柜,不仅合同主体增加,原有的快递服务合同内容也变更了,此时就需快递公司、智能柜运营者及用户三方达成合意才能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若用户未同意使用快递柜,新的合同关系就未成立,用户有权拒绝去快递柜取件,并要求快递企业按照本文前述方式派送快件,更别说用户还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了,此情况下用户无此义务。

  其次,智能柜的收费规则必须合理。快递柜提供服务,收件人选择享受这项服务,那向其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交易规则,且对超时快件收取费用,督促大家及时取件,有利于提高快递柜的周转率。但需注意,智能快递箱的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递箱的免费保管期限,不能为了收费,刻意将免费使用时段设置成用户不方便的取件时间。

  最后,智能柜的服务规则必须提前公示。根据《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三条的规定,使用第三方企业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向用户提供投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企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处理办法。换句话说,智能柜运营企业提供服务,需明码标价,用户自愿选择是否使用服务,智能柜运营企业变更服务规则的,需采用醒目的方式通知使用者,未通知的或在变更服务规则前投递的,均应适用变更前的服务规则,这也符合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现代物流作为其中重要的环节与多方都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只有各方都遵守秩序和规则,才能使整个体系有效运转。

  [作者系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6月上旬刊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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