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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法治
律师解读: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万能挡箭牌?

★文 /张岩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张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民商事合同有何影响?合同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打乱了很多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一些经济往来,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料的是,民商事合同出现延迟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况将大量出现。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都从各种公开渠道了解到“不可抗力”的概念。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民商事合同有何影响,合同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应对?笔者在此对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积极维权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仍应做好应对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

  积极维权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仍应做好应对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

  “不可抗力”未必免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应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二是该事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三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全国性的异常事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对每一份具体合同均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结合个案合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即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民商事合同的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合同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可以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免责;但不得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予以免责;发包人也不能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对其已经发生的逾期付款予以免责。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并未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编辑:王一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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