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 | 德村志成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社会问题所引发的治理工作。众所周知如果治理成效不彰,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而言当社会发生问题时,政府除了尽快根据法规进行整治外,有些时候还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来处理以防问题扩大。如放任事态的发展,其结果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治理始终是政府行政单位的重大课题。“枫桥经验”
开始进入创新的新时期,足见“治理”经验也是处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们知道治理结果往往总会出现两种结局,一为迅速平息圆满解決,二为事态严重难以收拾。事情的圆满解決不外乎处理得当,用法得理。反之则是处理不当,用法失理。事实上治理两个字,就存在着对问题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一是一切问题都必须依法行政,二是以情来理顺问题。为何治在前理在后,关键在于任何违法问题不分大小,执法者都必须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治理变革首先应认识治与理,其内涵是一体两面,尽管治是处理问题的基本,但往往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再犯几率甚高,这种结果通常称为“治标不治本”。因此要完善整个处理结果,如何治本就成为关键问题了。笔者认为治之后的理至关重要,处理问题虽有法可依,但这看似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却常出现受罚者心不服口服的结果。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变迁过大,而法规修正却往往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两者一为动态的社会现象,二为静态的神圣法规。此时“依法行政”依然是唯一的处理原则。但只顾法规的执行,而忽视现实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必然矛盾丛生后果难料。为此,在法规尚未完善之前,以理服人也是必要的手段之一。 俗话说得好“事出必有因”,因此在处理问题上,首先应查清问题的本源,再根据法规来治、用智来理,才是最有效治理,这才是真正意义的解决问题。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9年11月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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