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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8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社会
旅游景区频频烂尾背后:如何推动政府投资法治化?

★文 /郭煦

  如何防范地方债风险

  早在2010年,国家就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后定稿时至近日才正式亮相,其间历时九年。这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和立法机构起草该部条例过程中的慎重和缜密,也表明了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尽快使其步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性。

  该《条例》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了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样,就以法规的形式,清晰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投资边界,也充分体现了政府投资应该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专注于投资民生领域,也有利于强化社会投资的主体地位,从而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相关测算,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规模为3万亿元左右,虽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比重不算高,但考虑到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引导者的角色,因而其是否能够依法依规运行就显得格外重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认为,选择此时颁布《条例》有两大背景,其一是国内正在进行的结构性改革和内部逆周期调节,要求政府做好投资稳增长;其二外部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国际关注中国的政府投资和政府补贴,要求不断深化投融资改革。

  王军认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而实现上述目标,包括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功能。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条例》从预算管理、决策审批和建设概算约束三个环节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孟玮表示,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和刚性约束,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孟玮介绍,《条例》强化了预算管理,把所有政府投资资金都纳入到了预算管理的范畴。《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过去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先定项目再找钱”的行为受到严格禁止。其次,严格强化审批把关,项目资金如果没有落实,项目就不得审批。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9年8月下旬刊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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