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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7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公民隐私不能“裸奔”

★文 /解筱文

  所以,需要根据现今情况,增订《刑法》相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刑罚的条款及司法解释内容,以对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并在民事等相关法律内容修订和司法解释中,更大力度支持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增加偷拍公民隐私者的违法犯罪成本。

  其次,要提升科技防控能力。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偷拍者采用信息技术设备和科技手段,以隐蔽的方式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共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提升防控和打击力度,增强科技反偷拍的手段,积极组织和倡导相关企业,加强在此方面的超前研究,生产应用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监测预警装置,宣传相关防偷拍的知识和技能,积极推广服务业及公民个人使用,确保公民在有可能遭遇偷拍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安全。当前,5G时代正全面加速到来,对此必须要增强忧患意识,超前研究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实施群防群治联动。对于打击信息时代的偷拍公民隐私违法犯罪行为,仅靠公安机关还不够,更需发动群众参与,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群防群治。例如,新闻媒体在对此类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制造社会焦虑,放大此类问题。如有媒体未经核实,报道某地有80%的酒店都有偷拍摄像头。新闻媒体要尽可能减少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而更多让犯罪分子受到互联网时代必要的舆论压力,让有此想法和行为的组织和人不敢行事。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网监部门、行业协会、商业平台等需要联动操作,设立有关奖金,鼓励大众进行此类问题和隐患举报。对发生此类问题的酒店等处所和传播相关视频的网络平台,除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外,要以“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相关法人及经营者从严问责,给予必要的停业整治、经济处罚、商信降级、纳入黑名单、限制经营等处理,并向社会通报情况。

  (作者系知名评论人)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9年7月下旬刊


 
编辑:吉茵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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