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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3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社会
律师调解:当律师入驻法院

★文 /《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周叠瑶

 
  律师可以充当调解员入驻法院,这一大胆尝试推行了一年半后,现实是否如当初想象般美好?这些法律界精英说出了心里话……
  
  在人们的印象中,律师往往只代表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但现如今,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经过选任和培训,可以成为调解员,站在中立的第三方角度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这样的角色转换始于2017年下发的一份文件。是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将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
  如今,距离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推行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截至2018年年底,律师调解11个试点省份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2357个,律师调解案件3.7万多件,达成调解协议1.6万多件。在实践中,律师调解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律师调解新在哪儿
  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可以弥补法律的刚性,修复当事人的关系,高效解决纠纷,重要性不言而喻。2010年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特定区域、行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群众性组织的形式加入到调解队伍中。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弥补了司法调解的许多不足,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而本次律师调解试点,也是试图在构建调解体系、完善调解制度方面更进一步。在《意见》中,明确了推行律师调解的目的——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看来,相对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不仅在设置场所和形式上得到了极大丰富,而且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保障。
  具体而言,根据《意见》,律师调解存在四种形式——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单独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律师调解中心。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除了应用最广泛的在人民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模式外,各试点城市也纷纷探索了不同的律师调解组织形式。在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成立了上海市首家律师调解民办非企业组织——“上海市黄浦区法里医疗工作卫生律师调解工作室”。
  就律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问题而言,《意见》规定,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该条有关调解协议效力的条款,明确了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司法确认程序的对接要求,一经公布,就备受关注。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律师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首先,经费不足、奖励机制缺乏导致律师参与积极性不大是最大的问题。律师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利用律师的专业职业素养,调解在人民调解制度下无法解决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因此,各地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律师调解员选任标准。但另一方面,与普通代理费相比,律师调解业务并不能为这些资深律师带来可观的收入。根据一份杭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表的调研报告显示,律师调解员的补贴较少。以杭州中院为例,对特邀调解员包括律师调解员的补贴基准为每调解成功一件补贴1000元。而在基层法院只有少数法院有补贴标准。即使有补贴也基本与法院专职调解员相同,成功调解一起案件补贴200元到260元不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林文对《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说,全所100多人里面也就十几位律师最终成为了调解员。“为吸引律师积极参与律师调解,上海市律协对每家律所有参与的指标,似乎在考评各类奖项的时候会优先考虑,在落户时也有优惠。”
  作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的一名律师调解员,林文主要做消费者维权类、金融和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林文对自己律师调解方面的工作很有成就感,“去年‘3.15’的时候,我调了6个消费者维权类的案子。”林文表示,“以前做案子仅仅考虑到了为己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现在突然自己变成了中立的第三者,更能体会到法官工作的不易。”
  
  面对不适应与不理解
  不同于资深律师林文,曾倩在律师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麻烦似乎多一些。曾倩在北京一家律所工作,律所的主任被北京朝阳法院聘为调解员,曾倩也参与了律师调解的工作。参与律师调解才短短一年,曾倩一共参与了51件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件物业费纠纷案件、7件供暖费纠纷案件,共调解撤诉案件14件。
  曾倩到现在还记得她最早承办的一起案件是原告为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起诉被告吴某、刘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当曾倩接手这个案子以后,她反复联系双方当事人,晓以利弊。尽管双方在第二次调解是达成了初步调解协议,但由于此次调解工作双方沟通、拉锯时间较长,已经超过调解期限,最终仍是转交法院审判庭进行结案。这件事的结果令曾倩很沮丧,“当时就在想,在一起案件上花如此多的时间组织调解,调解工作的效率又在哪儿?”曾倩这样对《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表示。
  在此后一年多的调解工作中,曾倩涉及的多为物业费和取暖费纠纷,也遇到了诸多阻碍。“很多案件的调解在一开始就会受阻,当事人的不配合、不理解、调解意见的不统一、甚至吃闭门羹等情况。有上了年纪的当事人不理解诉讼的含义、调解的含义,甚至在第一次电话通知的时候质问我们为什么要受理对方的起诉,为对方做主。”
  律师本身不适应、当事人也不理解,曾倩并不是唯一遇到这一问题的人。根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的统计结果显示,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律师调解的比例偏低。截至 2018年8月底,调解中心共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 2763件,其中当事人同意调解1151件,占41.59%;双方拒绝调解896件,达32.43%。
  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可能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因。但上海的林文律师却并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去调解案子的时候,一般不会表明自己的身份,因为说出来没有必要。法院通知我来调这个案子,我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林文从未想过用担任律师调解员这样一个特殊身份为自己招揽案源,这样做也使他避免了不少麻烦和信任危机。与其他律师不同,林文对律师调解的未来持乐观态度,他认为这一制度肯定会在更多省份推广。
  “相比以类似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调解的一部分业务外包给某一律所,我认为现在试点的律师调解更合理。”林文表示,“律师调解的案子都是法院分配给个人的,但如果外包给特定几家律所,很容易使这几家律所形成影响力,不利于律师间的公平竞争。”林文进一步解释。
  其实,林文的猜想已经在去年得到了证实。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安徽联合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两项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扩大试点地域。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市区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看到,尽管律师调解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一制度仍有许多可取之处,继续推广也是势在必行。
  
  
《小康》2019年03期下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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