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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稻香村”商标到底属于谁?

★文 /任燕芳

  好的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它的内容应该具备显著性的特点,容易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不至于使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稻香村”这三个字作为糕点类老字号的经典标识,在国人心目中可谓熟稔之至,然而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先后下达的两份判决书接踵而至,针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苏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刷新了大家的认知,很多人第一次听说竟然有两个稻香村,还互相指控对方侵权,那么是否真能分出正宗与山寨?“稻香村”商标到底属于谁?
  根据资料显示,最早可以查阅到的“稻香村”品牌起源于清朝乾隆年间(1773年)的“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清末民国时期,苏州稻香村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号。1895年,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被北京稻香村认定为其前身。南北稻香村各具雏形,至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了不同的稻香村商号。
  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册了糕点类别的“稻香村”商标,并在2003年通过协议许可北京稻香村在糕点品类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到2006年;2004年,保定稻香村将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2008年,苏州稻香村允许北京稻香村继续使用该商标。
  由此可知,稻香村“天下两分”由来已久,二者在商标注册范围和注册形式上也各有不同。但因为都有糕点类产品,双方在市场上的品牌“斗争”经久不息。
  去年,“北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又让“稻香村”商标战硝烟再起。2018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稻”起诉“苏稻”商标侵权案下达长达100多页的一审判决书,要求“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标识,并赔偿“北稻”3000万元等。
  一个月后“输赢”反转。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紧跟着对“苏稻”诉“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
  以上两个判决只是双方诸多法律纠纷中的一部分,稻香村的品牌争议也并非孤例,由于历史原因的复杂性,很有可能造成几个不同市场主体各自拥有相同字号,或者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公众对品牌的辨识混淆使得几个主体在市场上得利不均,导致争议的产生。此类争议往往涉及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尽管如此,法院在裁判时都会首先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尽量全面、审慎、客观地衡量各种因素,以求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界限,但由于商标法本身灵活性、政策性很强,我国又属于大陆法系,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双方举证质证的不同认识都可能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
  好的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它的内容应该具备显著性的特点,容易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不至于使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太过广为人知的词语容易撞车,经营者在策划品牌商标内容时最好独立使用自己的构思,对已有的注册商标合理避让,或者尽可能增加相应的区别标识,明晰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市场主体,避免混淆误认。
  [作者系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康》2018年11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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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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