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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8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法治
网约顺风车的底线是安全

★文 /姜先良

  
  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
  
  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也频频曝出恶性安全事件。尤其是2018年5月曝光的滴滴网约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再一次将网约顺风车平台推上了风口浪尖。虽然有些亡羊补牢的意味,但面对公众已经熟练使用的打车软件及潜在风险,立即开始检视并落实整改为时未晚。
  
  提前甄别是最好的风险预防方式
  作为一款出行打车软件,滴滴设计网约顺风车这一商业模式的目的是通过整合私家车资源,以更加便利和节约成本的方式解决人们的出行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公司必须先准确识别这一产品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然后采取准确的风险防控措施,这样才能将产品推向社会。
  所谓产品合规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社会伦理。所以,滴滴对于顺风车经营模式,必须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社会伦理三个方面,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从法律法规来看,根据滴滴平台与注册用户之前签订的《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这种情况下滴滴作为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而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依照《合同法》第424条属于一种居间合同法律服务,只为车主和用户提供订立承运合同的媒介服务,平台自身不承担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但是,单纯的居间合同性质不足以涵盖网约顺风车的商业模式特征。居间合同仅仅体现了网约顺风车平台的“撮合功能”,没有充分反映其“公共属性”。如果数以万计乃至亿计的用户被它撮合,而平台只承担作为居间人的媒介责任,不承担公共安全保障责任,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仍然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服务的话,那么网约车平台的居间服务就有别于传统居间服务。传统居间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不是虚拟空间,居间人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一般比较了解,因此在提供合同订立撮合服务时也提供了自己对交易风险的判断。但在网络虚拟空间,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准确的风险识别技术,海量的撮合信息会导致风险快速累积,一旦爆发就可能是重大危机事件,空姐遇害案就是暴露出来的一个典型,它不只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而且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全感。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对平台的居间人责任的法律规定不能体现责权利相匹配,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其次从监管要求来看,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年第60号),这一部门规章对汽车经营公司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但仅限于出租汽车,不包括专车、快车或者顺风车,无疑存在政府监管的法律真空地带。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我们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2018年5月16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领导就网约车平台发展接受央视专访,指出“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也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虽然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并未见到,由此可见对于滴滴网约顺风车这一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交通运输的监管是相对滞后的。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给政府管理带来的巨大挑战的一个缩影。
  再次从社会伦理来看,空姐遭遇滴滴司机的杀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家庭,都是一个重大的人道悲剧。但面对这一悲剧,如果既在法律层面无法解决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又在监管层面不能解决对滴滴公司的处罚和整改问题,那么悲剧很可能会继续发生,因为公众的人身安全继续遭受着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滴滴公司,虽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相对滞后,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考量,需要全面审视产品的合规风险。一方面网约顺风车的巨额平台利益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明显不对等,这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在设计网约顺风车商业模式时,应当对司机的人性善恶有充分估计,唯有如此才可能设计更加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滴滴顺风车虽然都是公众的私家车,但车主为了赚钱,很可能将其发展为实质上的专车和快车业务,由于它的准入门槛低,就会给很多品行不端、素质低下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一改过去拉黑车打游击的状况,堂而皇之做起顺风车生意,由于顺风车拼车费用低,对公众极具诱惑力,加之网络便利,在缺乏足够的安全风险提示情况下,乘客将处于高风险之中。为此,从社会伦理角度,这一商业模式必须建立与公众安全和其获取利润相匹配的安全保障责任体系。
  因此,从法律、监管和伦理三个方面,对网约顺风车这一商业模式的合规风险进行全面甄别,尤其在法律和监管滞后的情况下,社会伦理会要求企业深入挖掘产品的合规风险,使企业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正义和道德需求。
  
  构筑安全出行防护网
  空姐遇害案发生后,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管压力之下,滴滴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顺风车服务下线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
  二是合乘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头像改为仅自己可见,对外仅显示虚拟头像。
  三是车主每次接单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防止车主私换账号。
  四是暂停接受22点-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
  五是整治人车不符,每次出车前司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六是修改产品设计,将紧急救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
  七是承诺在平台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治安及刑事案件和用户纠纷中,主动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笔者看来,上述整改措施较之前的安全保全机制有了一些进步,但从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合理性出发,在落实合规风险防范工作方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提高司机准入门槛。确立“对司机背景调查要求远高于乘客背景调查”的原则,加强司机注册的审核程序。与之相配套,必须建立滴滴司机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机制,并形成不良记录的司机高比例淘汰机制。
  2.确立乘客安全第一原则。防止网约车软件异化为网络社交软件,禁止或限制打车软件社交功能的发展。
  3.加强出车前安全保障。一是对司机要确保人车相符,开车人和登记注册人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禁止出车;二是要通过乘客确认司机人车相符问题;三是出车前要加强对乘客的风险提示,让她充分意识到乘车风险,提高警惕意识。
  4.完善事发中的应急保护机制。承运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件,要为乘客提供紧急救助服务,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其中包括:救助方式的多种选择性、救助渠道的畅通、线上和线下救助的统一使用等。这里,我们看到滴滴公司建议乘客危急情况下打110、120、122及滴滴24小时安全客服电话,但如果不辅之以线下的安全护卫,乘客风险依然很大。当然,这对于滴滴公司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商业成本投入。但在笔者看来,这是应当付出的成本,作为滴滴公司不能过度占用110、120、122的国家执法资源和医疗资源,公司必须自行投入与之收益相对应的安全保障资源。
  5.事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滴滴公司承诺优先承担相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是对乘客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从民事责任角度,对平台应当建立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从行政监管角度,应当建立巨额罚款制度。只有通过巨额罚款增加违法违规的经济成本,才能使企业真正重视对乘客安全保障责任的落实,而不是只停留在口头的镜中花、水中月。
  
  
《小康》201808期下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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