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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7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建立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在“反哺”

★文 /薛惠元

  中国小康网讯 独家专稿

  从2018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迈出重要的一步。为何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为了在省际之间调剂养老金余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上的数据计算,2016年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值)差距较大,最高的黑龙江省为1∶1.34,最低的广东省为1∶9.28,这直接导致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均。2016年,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6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均在2000亿元以上,基金可支付月数也都在10个月以上;黑龙江、辽宁、河北、吉林、湖北、内蒙古、青海等7省份的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基金可支付月数均在9个月以下。其中,广东省养老基金当期收支差额为1140.0亿元,累计结余为7652.6亿元,可支付月数高达54.7个月;而黑龙江省养老基金严重收不抵支,其当期收支差额和累计结余分别为-327.0亿元和-196.1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基金累计结余穿底的省份。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可以缓解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第二,作为一种过渡措施,为实现全国统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需要做到“六个统一”,即全国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收统支、统一编制实施预算、统一业务规程。由于当前只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西藏、青海、陕西、广东8个省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其余省份均实行调剂金制度,并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抚养比、历史债务、养老保险缴费率差异较大,再加上财政分灶体制导致的地方利益格局固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步实现全国统筹的难度非常大,故而先建立中央调剂金制度,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策制度、缴费比例、管理体制和信息系统的统一;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平衡地区间的企业缴费负担(目前,广东、浙江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4%,山东、福建为18%,其余省份为19%或20%),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将使哪些省份获益?《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给出了中央调剂金的测算公式,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某省份收支比大于1,则该省份受益;抚养比越高的省份越受益,省职工平均工资越低的省份越受益。

  这意味着在中央调剂制度下,养老基金将从抚养比低、省职工平均工资高的东部省份,向抚养比高、省职工平均工资低的中西部省份和东三省转移。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公平吗?

  有人认为,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劫富济贫”。笔者认为,要理性看待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公平问题。表面上我们只看到此次中央调剂制度富裕省份把养老金拿给贫穷省份,感觉不公平,但我们也要看到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为养老金富裕省份(如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等)所做的贡献。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如果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他们并不能按当时上缴的28%比例全额带回户籍所在地,有8%是要留在富裕省份的,也就是这部分比例,让富裕省份有了更多的养老金结余,这个时候拿东部富裕省份的养老金来补一下落后地区的缺口,是“反哺”,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平的。(薛惠元,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8年7月下旬刊

 
编辑:容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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