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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6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公务员辞职报告去向并非多此一举

★文 /熊若愚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明确了各方责任,关键在于把各方责任落到实处。
  
  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这个重要规定是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的公务员统计数据引起媒体关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辞职的数量有所增长。2015年公务员辞职人数不到1.2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0.2%,这个比例在正常范围之内。但毕竟这些人都是从重要岗位上辞去公职的,非常有必要对辞职公务员的重新择业作出明确规范。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为《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次出台的意见对上述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细化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提高了可操作性;将“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明确为“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这里把中介机构从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单拎出来,具有十分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应该看到,之所以要在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更为明确的意见,就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笼子,将时有发生的“期权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不管用。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各方责任,关键在于把各方责任落到实处。在联合印发《意见》的四部门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抓落实的责任清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意见》规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意见》还对辞职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明确了责任: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辞职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各方的责任已经十分明确,下一步关键在于通过加大责任追究来落实责任,把《公务员法》和《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全社会需要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创业选择空间在不断扩大,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流动现象,有利于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这些规定都应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央党校报刊社二编室主任)
  
  
  《小康》2017年06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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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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