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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特别报道
“供暖不达标退费”别成糊涂账

★文 /陈广江

  11月下旬,多个省份已正式供暖。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份明确,供暖季室温标准需达到18℃以上。多地还规定,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但各地对于如何检测室温、退费补偿时间的认定等规定不同,部分地方因取暖户测温举证较难、退还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想要退费并不容易。
  “室温不达标可退部分取暖费”,该规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对供热企业来说是一种鞭策,对用热居民来说是一种保障。但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也等于零,其效果会适得其反,掏了取暖费的居民不仅体寒,更会心寒。
  客观讲,在供暖问题上,用户和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室温达标、皆大欢喜,出现室温不达标的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找到问题、解决问题,而退费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得已的选择。一旦“供暖不暖”的问题无法解决,退还部分取暖费是企业应尽的责任,更是用户应享的权利。
  但事实上,对退费问题,用热居民一肚子怨气,供热企业也一脸委屈。退费难,究竟难在哪里?
  首先,温度认定不易,用户自测温度不能成为退费依据,供热单位的温度检测用户也不买账,而第三方检测成本太高,甚至比退还的费用还高;其次,责任不清,多条免责条款让供热企业有足够的理由拒绝退费,较为常见的是管道堵塞、室内装修遮挡散热等;再次,退费标准等规定比较模糊,退费的时间和比例没有明确说法,甚至不少地方的用户从未签过任何供暖合同,几乎无从操作。
  总之,虽然各地规定了室温不达标可以退还部分取暖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情况下退费、具体退多少、哪些属免责情况等问题依旧是一笔糊涂账。而且,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根本就没有博弈能力,这更加剧了退费的难度,最终结果就是彼此都不满意,没有赢家。
  供暖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正常供暖。用户能否保障自家的供暖设施及时排查和检修,供热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过硬,出现纠纷时如何公平公正解决,如何维护好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否则,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就可能成为纸上权利。
  
  
  《小康》2016年12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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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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