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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9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社会
刑案“认罪认罚从宽”18城市先行

★文 /陈菲 罗争光 罗沙 白阳

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够有效地实现程序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8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18个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8月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最终拟定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制度安排,而试点工作也被限定在了两年时间。
  在业内人士看来,“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我国司法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样本,其意义在于:一来,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二来,能够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体现罚当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再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能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客观司法现实,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在案件类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当然,对某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认罪认罚但是否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认定。”陈卫东说。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说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韩晓武委员说,我国古代就有“自首制度”,后来又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都涉及到认罪认罚从宽的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实现程序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能够定罪的案件都是证据很充分,被告人本人也承认的情形,这样有助于实现刑罚正义,也有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从长远来说,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健全具体的运行程序,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量刑规则、监督制度等,做好配套性保障。”韩晓武说。认罪认罚从宽,但不应是“无边”的从宽。为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对政策的边界予以明确。
  “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的问题。”方新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刘德培委员也表示,如果“从宽”政策不把握好度,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得不到有效惩戒,甚至出现“二进宫”和“多进宫”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就此建议,对于从快从宽处理的案件要建立有效登记和追踪机制,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力,同时也对办案人员起到强化责任的作用。
  “单纯实施严苛的刑罚,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制及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程度适用刑罚,反而可以更好地获得矫正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韩晓武提出,应通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逐步转变传统的“重刑主义”和“刑罚报应观”。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8月29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相关说明中表示,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据了解,有关试点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司法腐败、权钱交易,从来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不能说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就会加剧这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试点单位要定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试点,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要更加强调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表示,根据这项制度设计,“认罚”并不是单指经济赔偿,更不意味着只要赔偿就可以获得轻判甚至不判,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在制度上也明确了更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惩治措施。
  
  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顾永忠说,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陈卫东说:“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且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陈光中表示:“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
  
  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众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据了解,在正式开展试点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出台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顾永忠认为“同案不同判”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并非无边,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发生离开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陈卫东还提出,在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尝试其他方式减少这种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过贯彻坦白从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诉讼从宽机制等,避免同案判决的过分差异。”
  
  
  《小康》2016年09月中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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