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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9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宏观
问责的“板子”为何要打响

★文 /金民卿

  金民卿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智库”秘书长、党史党建学科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每个党员都承担着自己的责任,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落实到实践当中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应深入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鲜明特点,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实践当中。
  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党内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党承担的责任越大就越需要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各方面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付诸行动。《条例》就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强化责任担当,督促责任落实,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起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问责制度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央就提出要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6年1月,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经过调查研究、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条例》。《条例》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要正确处理权责关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组织赋予权力必然同时赋予责任,责任在肩必要尽职履责,履职不力必有责任追究。2014年1月14日,他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同年10月8日,他强调:“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要有担当精神。”2015年1月13日,他讲道:“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同年6月26日,他提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这些重要论断指明了问责工作的方向,《条例》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把讲话精神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其次,《条例》言简意赅、内容丰富。《条例》全文总共有1900余字,13条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基础性内容、主体性内容和补充性内容三个部分。
  基础性内容包括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条例》的根本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条例》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其根本遵循就是党内大法即党章。《条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问责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条例》全面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规定了问责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主体性内容包括第四至第十条,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各类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党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六种情形,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等失职失责行为。根据失职失责的程度及其后果情况,对党组织的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的是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切实把问责工作做严做实。条例特别规定了“终身问责”条款,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补充性内容包括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条例》的“授权”规定、“解释权”规定和“法规效力”规定。
  再次,《条例》特色鲜明、突出重点。《条例》突出强调了党建工作的问题意识。《条例》立足当代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抓住重心、有的放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例如,《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问责的主体内容,指出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六种情形,紧紧盯住突出问题,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党的领导力、凝聚力、战斗力具体体现在全体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之中,制定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焕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第三条明确提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就是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条例》突出强调了“关键少数”的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权力越大,责任相应也就越大。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每个党员都承担着自己的责任,而领导干部特别是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则是“关键的少数”,权力更大、责任更大。《条例》第四条特别强调,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并把“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作为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突出强调了“从严从实”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特点就是全面从严、抓实抓细。《条例》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严字,“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把主要领导作为重点对象,确立“终身问责”制度,都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意志。《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具体化,强调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了具体的问责形式,使问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问责的决定、执行的程序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细化落实的要求。
  
  
  
  《小康》2016年0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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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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