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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毛晓刚:“救援罚单”当用则用

★文 /毛晓刚

  对于合法探险的驴友,公共救援后应有必要的买单规则和机制;对于非法违规者,公共救援除了应有的成本支付之外,还应当增加“罚单”,以惩戒这种突破底线享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日前发生在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的一件事情,令驴友探险与救援再度引发舆论关注。据媒体报道,有17名驴友擅自进入该保护区探险,结果遭遇暴雨险情被困失联,当地组织数百干部群众和民警、消防、医疗、后勤等专业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历时51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事后,当地相关部门对这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
  驴友遇险受到救援,本不算新鲜。引发人们兴趣的,则是事后当地有关部门施以处罚。虽然1000元钱不多,但这一罚单具有标本意义。对于此次事件中驴友的所作所为,当地政府的处置表现,其中的是非因果,公众舆论的反应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不乏针锋相对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多围绕着“驴友是不是任性”、“当地政府该不该救援”、“事后要不要惩罚”等等。
  令人欣慰的是,舆论在基本问题上的分歧在减少,共识在累积。比如,一些驴友确实任性,违反法律规章贸然进入自然保护区,既无对法规底线的敬畏,也无对自然环境的敬畏,很多人还缺乏野外探险应有的专业能力和技巧。无视法规,无视自然,无视安全,这样的驴友探险迟早要出事。还比如,当地政府确实应该救,而且平时应该有物资准备、有机制预案、有专业队伍、有培训演练,一旦遇事就要第一时间紧急响应、快速集结、专业救援。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不管什么人,只要有了危险,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人道救援。这些方面的道理,大家都比较认可。
  但还有一些道理,可能目前还讲不太通。比如,事后对驴友该不该惩罚?这里的惩罚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对于驴友非法违规进入保护区探险,要不要罚;另一层是对于驴友享用大规模公共救援,要不要买单。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事件中,当地相关部门只是对前一情况依法进行了罚款,而对后一情况却没有动作,这在很多人看来显然不够。
  不可否认,近年来随着探险热兴起,野外穿越、宿营、拉练已经不再满足于城市或者周边的公园、郊野,驴友的脚步开始侵入深山密林、河源幽谷、雪原荒漠、洞穴海岛。这里头,专业者不多,守法者更少,绝大多数都是盲目跟风的“伪玩家”,动辄沦为“玩儿命”。近年来发生了太多的探险失联事件,事后却鲜有处理,某种程度上无异于变相纵容违法行为。因此,对于非法违规的野外探险,必须依法进行惩处,当下尤其需要严惩组织者、带头者。
  “救援罚单”当用则用,还应该更进一步。对于野外探险行为,只要引发了大规模公共救援,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付出了一定公共成本,就应该由肇事者对此买单。目前,我们这一块还存在政策和法规空白,几乎是免费救援。笔者认为,对于合法探险的驴友,公共救援后应有必要的买单规则和机制;而对于非法违规者,公共救援除了应有的成本支付之外,还应当增加“罚单”,以惩戒这种突破底线享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这方面除了罚款之外,还需要有“黑名单”制度,一段时间乃至终身限制或禁止这些人进入某些野外空间,还可以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和公安治安记录。也就是说,越是任性的驴友,所遭受的惩罚将越严格、越严重。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权威和公共道义的约束力,也符合大家公认的社会规则和市场规则。
  当然,“救援罚单”的目的不是为了有此一罚,也不是一罚了之。事后再怎么严厉的处罚,也只能是管住那些心存敬畏、行有所止或者知错就改的人,只能是对目前尚不完善的野外探险与救援机制形成一定的倒逼效应,还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紧迫现实问题。为今之计,关键在于从源头出发综合施策,及时出台对于野外探险与公共救援领域的相应规范,以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让越来越多的驴友三思而后行,从而促进真正合法专业、有效管理的野外探险活动健康发展。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小康》2015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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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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